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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單車頻頻遭遇“黑手” 法律的“鎖”不容忽視
2017-03-01 19:35:54 來源: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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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符合綠色出行的倡導,又實實在在解決了最後一公里出行難題的共用單車,在重新掀起了“騎車”熱的同時,也頻頻遭遇“黑手”。亂停亂放、私自上鎖、破壞損毀等情況屢見不鮮。有人説,共用單車的亂象折射出道德缺失,其實,它更是觸碰了法律的底線。那些違規使用、惡意破壞的人也許忽視了共用單車還有一道法律的“鎖”。

  私自上鎖搬車回家 都算盜竊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福綏境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邏時,發現有共用單車停在一家門臉店鋪前,卻被人私自上了把鎖,據為自己使用的意圖十分明顯。

  隨後幾天,民警便多留了心。2月16日,民警偶然發現一名女子騎來輛ofo共用單車,用私鎖將車鎖在店鋪門前。民警便在附近等候,等她出來打開車鎖要騎車離開時,立即上前將其攔下。

  據調查,該女子就是這間店鋪的老板。警方以盜竊為由將其行政拘留5天。無獨有偶,有媒體報道稱,兩名火箭軍總醫院的護士同樣是因為私自給共用單車上鎖而被拘留5天。

  從近期連續多人被拘的結果來看,很顯然,警方已經盯上了共用單車私自上鎖的問題,而且明確認定了違法性質。

  上鎖、藏車,甚至直接將車搬回家的人其實都是為了自己能隨時享用車輛,也許有人會説,這不過是自私而已。但是,法律人士明確反駁——這些行為並不僅僅是道德問題,已經涉嫌盜竊。

  上海一打工男子韓某將小區門口停放多日無人問津的摩拜單車搬回了家。摩拜員工通過車上的定位裝置確定車輛被侵佔,于是報警。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韓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起淮律師表示,這些自行車是共用單車企業的財産,企業通過將車輛投放社會,大家“共用”的方式來運營。作為使用人,只有付費騎車的權利,鎖車、藏匿、搬回家,甚至有的將共用單車裝進汽車後備廂拉回老家,這些據為己有使用的行為,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因此構成盜竊。當然,是否犯罪,還要看所盜竊共用單車的價值和當地司法機關的立案標準。

  破譯密碼免費騎車 也屬盜竊

  半小時1元錢,如果是師生用戶,只要5毛錢。ofo小黃車的價格並不算貴,可還是架不住有人動歪腦筋“薅羊毛”。最近網上爆出“ofo免費騎行攻略”,有人發現小黃車機械車鎖存在漏洞,上一個用戶還車後如果沒有撥亂密碼,車鎖一按就開,可以繼續騎。如果能夠記住某輛車的密碼,又能確保這輛車不被人使用,就能一直免費騎車。網上甚至有人專門錄制了視頻傳授“秘訣”。

  張起淮律師説,這種鑽漏洞免費騎車,從性質上講,一樣屬于盜竊,只不過他盜竊的是租車費用,就像偷電被認定為盜竊電費一樣。

  “同樣,只有盜竊的數額達到一定標準時,才會構成犯罪。而這種盜竊租車費用的數額通常比較少,即便時間長、次數多,但因為固定證據比較困難,也難以追究刑事責任。”張律師説,但只要有這種行為就是違法,如果被查證,也可以進行治安拘留。

  亂停亂放 城管交警應共管

  故意損毀車輛 嚴重可追刑責

  共用單車的出現,在方便大眾出行的同時,也壞了一些人的生意,因此成了眼中釘肉中刺,慘遭“毒手”,扎輪胎、卸車鏈、棄水溝、摞成堆、毀二維碼……

  張起淮律師説,像這些惡意破壞的行為屬于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根據損毀行為造成的損失,輕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損毀財物的價值達到5000元,就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共用單車的各種亂象中,違規停放的問題最為普遍。盡管共用單車經營企業都對停車做出規定,但現實中,不少共用單車被隨意停放,佔道阻礙交通;有的被騎進小區,甚至停放在地下室,方便個人取用。

  “不按規定停車、隨意丟棄、阻礙通行的行為,應該是行政處罰的范疇。城管、交管部門都可以共管。”張起淮律師説。根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的規定,非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可被處以20元罰款。

  張律師説,對于企業來講,騎車人隨意停放、違規停進小區等行為,也算是違約。騎車人在注冊時,必須要同意遵守企業制定的章程,企業明碼標價,提供了車輛,使用人沒按照約定停車、沒按規定使用,要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建議設立專門法規

  為了引導廣大市民對違規使用和惡意損壞共用單車的行為進行監督,共用單車企業也採取了一些獎懲措施。比如摩拜公司規定,用戶取車時發現車輛損壞或亂放,將現場照片上傳,摩拜會追溯到前一位使用者,扣除其信用分,當用戶信用分低于80分,使用單車需每半小時100元。

  對于這種方式,張起淮律師覺得並不十分科學。“畢竟騎車人之間不是無縫銜接,中間可能有空檔期。車停在那裏,如果有人來破壞,把責任算在上一個騎車人身上就不合適了。”

  張律師説,作為企業,可以通過高科技手段來監管,解決管理上的問題,但企業畢竟沒有處罰權。對于經營有關公共事業的企業,政府應該伸出援手。隨意丟棄,影響交通和市容應該由城管來管,騎行、停放時違規,由交警來管。如果涉嫌盜竊、毀壞,就由公安機關來處理,執法機關各司其職,協同共管。

  “在管理共用單車的問題上,有一個誤區。就是共用單車是企業的,是一種經營行為,就應該由企業去管理和維護。”張起淮律師説,實際上共用單車從環保、便民、降低交通壓力等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為城市發展做出了貢獻,因此政府有義務去協助指導和監管。

  對于共用單車這個新生事物,張律師認為應該盡快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

  “同樣是盜竊共用單車,有的法院判了緩刑,有的只是拘留5天,對于量刑的標準,入刑的條件,還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從治安處罰的角度來講,只是5至10天的拘留也偏輕了。”張起淮律師説。(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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