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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醫療機構不得限制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2017-02-09 16:24:49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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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公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産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幹意見》。《意見》要求, 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醫療機構要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

  《意見》要求,促進合理用藥。醫療機構要將藥品採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每季度公開藥品價格、用量、藥佔比等資訊;落實處方點評、中醫藥辨證施治等規定,重點監控抗生素、輔助性藥品、營養性藥品的使用,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並建立約談制度。嚴格對臨時採購藥品行為的管理。衛生計生部門要對醫療機構藥物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考核排名,考核結果與院長評聘、績效工資核定等掛鉤,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意見》要求,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堅持醫療、醫保、醫藥聯動,統籌推進取消藥品加成、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鼓勵到零售藥店購藥等改革,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加快建立公立醫院補償新機制。

  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並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意見》要求,強化醫保規范行為和控制費用的作用。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同時,要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大力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種付費為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多種付費方式相結合的復合型付費方式,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將藥品耗材、檢查化驗等由醫療機構收入變為成本,促使醫療機構主動規范醫療行為、降低運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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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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