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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文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工作
2017-02-06 18:14: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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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羅沙)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工作,化解執行領域的“僵屍案件”。

  意見指出,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工作,涉及執行程式與破産程式之間的轉換銜接,不同法院之間,同一法院內部執行部門、立案部門、破産審判部門之間,應堅持依法有序、協調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則,防止推諉扯皮,影響司法效率,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為嚴格把握“執轉破”的條件,意見明確規定,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應符合: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説,此處所説的當事人同意,僅限于明示書面同意。在當事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的情況下,不能採取默示推定認定其同意。在破産原因要件方面,一般只要債務人經強制執行,沒有財産或財産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即可以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就符合破産原因,即具備轉出的實質要件。

  意見規定,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上,為適應破産審判專業化建設的要求,合理分配審判任務,實行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制度。中級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具備審理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意見同時規定,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應加強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有關事宜的告知和徵詢工作,執行部門應嚴格遵守執行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的內部決定程式。為減少異地法院之間移送的隨意性,基層人民法院擬將執行案件移送異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産審查的,在作出移送決定前,應先報請其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審核同意。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全國各級法院將首先從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中,將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篩選出來,再利用最高法及地方各級法院的網絡查控體係進行一次查詢。在此基礎上篩選出一批符合破産原因且屬于無經營資金、無營業場所和企業管理機構、人員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有關當事人申請盡快移送破産審查的案件,率先對其啟動執行轉破産工作。

  “執行不能的案件移送破産審查後,相當一批企業可能已沒有資産或者資産已不足以抵償破産費用,此時破産費用如何保障,是一個難題。”他説,破産案件的訴訟費用,原則上法院可依法依規予以減免;對包括管理人報酬在內的其他破産費用,各地法院可以考慮採取鼓勵利害關係人墊付費用、從其他破産案件管理人報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決破産費用、建立管理人報酬保障資金等措施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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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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