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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2017年01月20日 15:20:18 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2017年1月8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規范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督執紀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依規治黨、依規執紀,把監督執紀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落實打鐵還需自身硬要求,建設忠誠幹凈擔當的紀檢幹部隊伍。

  第三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體現監督執紀的政治性,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紀為準繩,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格工作程式、有效管控風險點,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

  第四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係,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第五條 創新組織制度,建立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六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及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三)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第七條 對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紀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並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

  第八條 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必要時也可直接進行執紀審查。

  第九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重要事項,紀檢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匯報並向上級紀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

  堅持民主集中制,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應當經集體研究後,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審批。

  第十條 紀檢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能。

  第十一條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工作匯報。派駐紀檢組依據有關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對被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開展監督執紀工作,重要問題應當向派出機關請示報告,必要時可以向被監督單位黨組織通報。

  第三章 線索處置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執紀監督部門、執紀審查部門、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的,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

  第十三條 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按程式移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均須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

  第十五條 紀檢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

  第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及時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各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

  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十八條 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説明。

  第二十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説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説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説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二十二條 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經批準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説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産情況和有關資訊,進行鑒定勘驗。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二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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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俊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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