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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捐助,別讓愛心再受傷
2017-01-18 09:11:32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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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網絡捐助,別讓愛心再受傷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開始施行,守望相助的優良傳統得到了法律的規范和保障。如今,得益于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個人在遭遇困境尋求幫助時,社會愛心的匯聚也更為及時、便捷和高效。然而,在網絡捐助加速興起的同時,網絡求助的個別案例折射出一定程度的不規范,讓許多人的愛心受到傷害。

  慈善法不禁止也不提倡個人求助

  去年11月下旬,記者在微信朋友圈裏注意到朋友轉發的一條患病求助資訊:“她是我高中同學的大學同班同學,今年在單位查出白血病,目前在北京人民醫院治療,我保證資訊真實可信。”

  點開連結,進入輕松籌的求助頁面:項目情況介紹、發起人承諾、資料證明等資訊都有。1元、5元、100元……金額不等的捐助,在數天的時間就籌集到了求助人骨髓移植的善款。截至今年1月14日,已籌金額402226元,共獲7148次個人幫助,成功募集到目標金額399999元。

  2016年11月,中國慈善聯合會發布《2015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顯示,個人捐贈總額達到169.3億元,較2014年上漲53.72億元,其中個人小額捐贈(單筆金額在1萬元以下)總額從2014年的58.6億元上升為75億元,佔本年度個人捐贈總額的44.3%。普通群眾面對個人網絡求助,通過個人捐贈幫助遭遇困境的人,這從一個側面説明我國全民參與慈善的形勢日漸成熟。

  “個人求助是公民的一項正當權利,慈善法並不禁止個人求助。”公益律師何國科介紹,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是憲法上對個人求助的確認。

  “慈善法不禁止也不提倡個人求助。所謂個人求助,是個人遇到困難,求助社會給予幫助,是為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進行求助,是利‘己’,而慈善法是利‘他’行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法,因此慈善法不調整個人求助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闞珂解釋:“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的話説,那叫乞討。比如,遇到困難了,寫一張紙放在馬路邊,讓過路的好心人幫幫自己。實際上意思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進行,實質就是為了自己。”

  “説到底,進行個人求助是無奈之舉,求助之前要很好地掂量。”針對什麼情況才適宜個人進行求助,有學者提出:“不是遇到重大疾病就要進行個人求助,一般是 ‘遇到重大疾病+貧困’的情形,遇到了重大困難,個人無力自救,遇到了過不去的檻,才進行求助。”闞珂認同這個看法。在闞珂看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是個別的,但是進行個人求助的仍是少數,大多還是千方百計自己解決。

  求助者的財産資訊可以輿論監督

  去年1月,知乎大V“童瑤”因自編自演女大學生無錢治病求捐助的戲碼騙捐,後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在德留學生因患白血病而在輕松籌發起眾籌被質疑有保險,最終被凍結;11月,羅爾在微信公號記錄患白血病女兒治療過程,引發社會好心人士打賞捐助,有網友質疑羅爾有三套房産,小銅人公司炒作該事件進行行銷……網絡個人求助,在不斷的爭議中走過了2016年。

  不斷反轉的劇情,將個人網絡求助存在的問題暴露在了公眾面前。

  “如同現實中的乞討一樣,個人網絡求助中求助人資訊的全面性真實性無法保障,這需要個人捐贈者、贈與者首先要有判斷和把握。”中國慈善聯合會副秘書長劉佑平指出。

  對于網絡個人求助者來説,進行網絡求助也是存在風險的。闞珂指出:“求助者要做好接受社會監督和質疑的準備,社會監督是很正常的。慈善組織募集到的錢屬于社會公共財産,網絡個人求助的財産在某種意義上來説也具備這種屬性,因此,進行求助的個人對于質疑也要有準備,不能只想事情的一個方面。例如,羅爾事件中媒體可能會一直‘敲門’求回應。”劉佑平認為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對于不會使用網絡求助的群體來説是存在不公平的,慈善組織、社交平臺以及慈善募捐平臺則需要考慮如何消除這種數字鴻溝。

  “一些求助者提供的資訊不全面,對社會公眾隱瞞了重要事實,涉嫌欺詐。” 何國科律師認為。

  網絡捐助突破了傳統的時空限制,傳播速度快、互動性更強、籌集效率更高,可以及時有效為求助者排憂解難。但是,網絡的虛擬性和開放性使得募捐資訊真假難辨,能否將來規范網絡個人求助時,要求求助者公布自身財産狀況呢?有法律人士指出,個人財産屬于隱私,並不適宜通過法律進行強制規定,但是公眾可以監督、質疑。對于求助者來説,要做好被社會質疑的準備;對于好心人搭把手的行為,無論捐多捐少都是高尚的,他們是在做慈善。

  《2015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提出,在網絡捐贈平臺上,慈善與商業的結合愈發緊密。“小銅人的行為具有廣告宣傳的性質。”闞珂指出,慈善捐贈有四個特徵,即捐贈財産是自願、無償、不可索回和非營利性的,小銅人公司通過公眾轉發其公眾號文章,起到了行銷宣傳的作用,不具備無償的特徵,因此並不能説是慈善捐贈。

  劉佑平認為,從保護捐贈人和求助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慈善募捐資訊平臺或者 IT公司通過網絡技術、慈善組織或志願者,在保障求助資訊的全面真實準確方面,還是可以有所作為。

  專家指出,網絡個人求助的資訊發布,如果不經社交平臺審核不能推送發布的話,那麼平臺應當承擔一定的資訊核實義務,應當對愛心人士進行警示提醒;但如果求助者能夠直接發布,在資訊真實方面就不能對平臺進行苛求。

  倡導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活動

  在採訪中,法律學者及慈善行業人士均提出,沒有經過慈善組織的個人求助,如何對捐贈資金進行後期監管是一個問題。例如,求助者只需要50萬元,但是通過網絡個人求助得到了100萬元,超出的資金應當如何處理?即使受助人想退回去,但是由于捐助有的匿名,返還路徑也不好掌握操作。

  慈善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組織,由政府來管理,要求其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資訊。

  “個人求助可以選擇通過慈善組織向大眾開展,慈善組織可以通過組織行為或者發動志願者來調查個人求助者的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全面,同時,多個慈善組織之間可以合作,來規避重復求助和救濟的發生。” 劉佑平介紹,慈善組織也可以在所募集資金的後續使用方面,發揮組織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

  值得關注的是,不少人質疑當前慈善行業的社會環境:向慈善組織求助效率能保證嗎?財物捐給慈善組織進行慈善活動,這些資金能真正落實到有需要的人身上嗎?

  “公益組織的公信力偏低,這是個現實問題,慈善環境需要重新塑造。”何國科律師説,這會有一個過程,但從慈善行業長遠發展來説,社會公眾對于慈善組織也要有更大善意和理解。

  針對如何讓個人通過慈善組織求助更及時,劉佑平提出,慈善組織應該以專業高效、人性化的服務來贏得全社會的信任,讓捐贈人和求助人願意通過慈善組織來求助和捐贈,將個人求助和民間贈與的個體行為,更多地轉變為慈善組織的組織慈善行為。(記者 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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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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