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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自述:對危險違章作業無法説不 保飯碗也賭運氣
2017-01-14 09:23:48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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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一煉鋼廠剛結束作業的工人走出工地。安全生産成為工人們最關心的問題。本報記者 王偉偉 攝

  引子

  對于安全生産領域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我國《勞動法》《安全生産法》賦予了勞動者説“不”的拒絕權。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針,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然而,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把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勞動者視為不聽話、鬧事,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致使勞動者心存疑慮,不敢大膽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法律不僅明確了勞動者的拒絕權,而且強調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啥?拒絕權?”38歲的遼寧農民工李德澤先是一笑,接著説,“在高危行業幹活的,本來找工作就難,再一拒絕,肯定會被人説成矯情,還能上哪兒找工作?”

  來瀋陽打工5年多的農民工李金富告訴自己“端人碗、服人管”。作為一個高空外墻廣告牌安裝、清洗、拆除的“蜘蛛人”,和李德澤一樣,李金富從來沒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違章作業説過“不”。

  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安全生産法》等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單位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從而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1月6日~7日,記者採訪了建築、高空、煤礦等行業的18名勞動者,其中只有3人對危險作業表示過拒絕,並且合法權益並沒有得到保障。

  無法拒絕

  既要保飯碗,也在賭運氣

  李德澤在建築工地幹了20年,為了搶工期,包工頭或多或少地會要求他違章作業。“來到了工地,我們就都知道有事故風險。誰也不想每天幹活都提心吊膽的,可是找不到更好的工作,只能硬著頭皮去幹。”李德澤説。

  記者採訪的18名勞動者,雖然不知道具體哪些法律的哪些條款賦予了拒絕權,但是心裏都認為,自己應當可以拒絕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然而,大部分勞動者迫于生存壓力,並不會用上這項權利。

  有勞動者怕丟工作,也有勞動者在鋌而走險。“並不是為賺錢命都不要了,而是在賭運氣不發生事故。”46歲的建築工人朱立輝説。

  朱立輝告訴記者,有時候為了搶工期,在腳手架沒牢固、安全網沒安裝好的情況下,一些工頭會讓工人提前幹活。雖然談不上強逼,但大家考慮到只要自己多加小心,發生事故的幾率還是很低的,因此大部分工人並不會拒絕操作。

  煤礦井下工人王隆興雖然沒能強硬拒絕危險操作,但事後選擇了舉報。根據《勞動法》第56條,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不過,王隆興並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

  2015年11月的一次常規井下工作中,在井下作業面支護架沒有全部搭建完成的情況下,工段長為了搶工期,讓王隆興和工友們繼續掘進。

  看著有塌方危險的作業面,王隆興不願意向前邁一步,工友們也有些打怵。“等支護完了再掘進吧!”王隆興站出來對段長説。“怕死就別下井!”段長拋下這句話,催促他們趕快幹活。面對可能丟了工作和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幾經掙扎後,王隆興和工友們拿起了工具繼續掘進。

  由于實在害怕類似事情再次發生,事後,王隆興向安監部門舉報段長違章指揮。然而,他得到的安監部門的回復是:“沒發生安全生産事故,就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章指揮行為。”

  “太不合邏輯了,一定要出了事故後再去舉報嗎?沒發生事故就説我空口無憑,這樣的權利怎樣行使啊!”王隆興無奈地説。

  權益受損

  接連的不公與落空的補償

  《安全生産法》第51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然而,勞動者由于處于弱勢地位,説“不”後還得顧慮是否保得住飯碗。

  打好6個炮眼,裝藥後,隨著一聲巨響,4個炮眼炸開了,可剩下的兩個炮眼沒有任何動靜。等了15分鐘,煤礦工人吳凱的班長有些不耐煩,“沒爆的有可能是‘瞎炮’,不會炸了。”炮煙還沒有消散,班長就讓吳凱等人進入採煤作業面工作。

  “要是炸了可怎麼辦?我不去。”吳凱跟班長説道,其他幾個工友也直搖頭。班長呵斥道:“不聽指揮,這活還幹不幹了?”吳凱較了真兒,勸班長按規章工作,班長卻認為自己的權威被藐視了。僵持半個小時後,全班升井。

  班長以吳凱違反了勞動紀律為由,扣除當天工資和當月獎金3000元。一周後,吳凱因為“工作能力不足”被調到了輔助崗位,還被分配了不少重活累活。實在忍不了後,吳凱離開了這家煤礦。

  《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説我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陳浩宇説。2015年3月,陳浩宇被派遣到瀋陽一家清洗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近1年裏,不僅高空作業的培訓課一天沒上,一個高空作業證也是大家輪著用,公司對工具的檢查也很少,陳浩宇總是擔心發生意外。2016年8月,陳浩宇在拒絕一次冒險拆卸廣告牌的工作後不幹了,要求公司給予解除合同後的賠償。公司負責人先是同意了解除合同,隨後以陳浩宇自願不幹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陳浩宇找到勞動局投訴,但因沒有證據而無法維權。

  如何撐腰

  巡查警告不夠,嚴加處罰是真

  “不知道哪些部門能管,管起來是否真的起作用,如果對違章指揮只是警告一下也沒什麼意義”“吃點虧能忍則忍,舉報了也不一定能夠避免生産事故發生”“評先進、定獎金都是班長説了算,你去投訴班長給他‘穿小鞋’,還有好果子吃嗎”……在記者採訪的勞動者中,權益受到侵害後,他們大部分不知道該找哪些部門撐腰, 或怕遭受打擊報復而不敢舉報。

  《工會法》第33條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生産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建議,督促並協助企業消除隱患和危害,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和處理;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據遼寧省總工會勞動保護部部長劉樹存介紹,遼寧省總工會在群眾安全生産監督上下了很大功夫。2015年8月開始,在省、市、縣(區)三級設立了工會安全生産群眾監督站,在私營企業和礦山、建築等高危行業企業集聚的縣(市)區建立“工監總站-工監站-首席”安全生産群眾監督模式,充分發揮職工特別是安全生産群眾監督員的積極性,集中開展“查隱患、促整改、保安全”等活動,針對一般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及時督促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病危害,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跟蹤監督整改,對職工舉報的隱患經核查屬實應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劉樹存認為,要保護工人的生命安全,必須為工人創造真正安全的工作環境。除了加大巡查力度之外,只要查明存在違章指揮與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事實,就要嚴加處罰,讓管理人員不敢違章指揮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這才是解決安全問題的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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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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