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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房價以獲取溢價分成 法院駁回中介訴請稱其幹擾經濟秩序

2017年01月05日 22:01:27 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月5日電(記者黃安琪)二手房交易中,部分中介公司試圖主導賣方抬高房價,後就溢價部分向賣方索要分成。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屋居間合同糾紛案件並當庭宣判,駁回中介公司索要高額中介費的訴訟請求。

  2016年2月,彭女士和仁豐地産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向黃氏父子購買上海市一處房屋,總價為542萬元。當天,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並與仁豐地産分別簽署《服務費支付確認書》。黃氏父子簽署的確定書傭金數額為14萬元,彭女士簽署的確定書傭金數額為5.42萬元(即房屋總價的1%)。之後,彭女士全額支付了傭金,黃氏父子則支付傭金6.28萬元。後房屋順利過戶登記至彭女士名下。

  2016年8月,仁豐地産認為黃氏父子未按約足額支付傭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人支付剩余傭金7.72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黃氏父子辯稱,當時其要求凈到手價500萬元,加上稅費及傭金轉讓價為530余萬元,後仁豐公司又從買方彭某處爭取到9萬元房款,並要求分得其中的4萬元。按照中介公司説法,需由其承擔2%的傭金,于是確認了14萬元的傭金數額。

  但黃氏父子隨後發現,仁豐公司對稅費計算錯誤,且已經向彭女士收取了1%的傭金,遂于次日與其協商,雙方協商後將傭金變更為6.28萬元,並已支付完畢。黃氏父子認為,中介收取的傭金數額超過了居間服務行業規定的房屋總價2%的標準,遂提起反訴,要求仁豐公司退還傭金8600元。

  一審法院採納了黃氏父子關于雙方協商變更了傭金數額的意見,對于仁豐公司要求黃某支付剩余傭金及逾期違約金的訴請,以及黃某要求返還部分傭金的訴請均不予支援。仁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仁豐公司在已向買賣雙方收取超過房屋總價2%傭金的情況下,起訴要求賣方支付剩余傭金,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所提供的具體項目或服務,而不是以合同約定簡單概括。

  法院認定,仁豐公司為謀取自身利益,利用其作為居間方的優勢地位及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主導賣方抬高房屋出售價格,從中獲取高比例的溢價分成。仁豐公司的行為有違市場交易應當遵循的公平與誠信原則,有違居間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也幹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其訴請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法院依法駁回仁豐公司的上訴請求。

【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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