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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二次審議: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後仍可追償

2016年11月01日 08:36:30 來源: 中國青年報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擬作出重大調整。10月31日上午,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二審,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這意味著,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31日上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有的全國人大代表、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不願、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議規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給他們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的一線機會,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增加了這個條款。

  據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今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草案時,草案一審稿調整了訴訟時效,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3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適用于該訴訟時效期間。

  “如果以18周歲作為起算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歲。如果這期間有中止、中斷的情形發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有延長的情形,那麼還可以比21歲的時間更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解釋説。

  另外,草案二審稿調整了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將“其他近親屬”納入需要監護的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

  草案一審稿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范圍,只有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一些人或組織,沒有明確提及兄弟姐妹。

  現實生活當中,特別是一些精神障礙患者,可能一生當中既沒有結婚也沒有生子,很多都是由兄弟姐妹行使監護職責。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此次草案二審稿明確將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也納入了監護人范圍。草案二審稿還特別增加了“臨時監護措施”。

  草案一審時,對于恢復監護人的規定爭議很多。此次草案二審稿對此也進行了修改,進一步限定了可恢復監護人資格的條件,增加了必須是被監護人的“父母”“尊重被監護人意願”。

  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制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除此之外,草案二審稿對監護制度還作出了一些修改。將“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這一條中,對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刪除,即無論父母有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子女都要盡到贍養的義務。

  在遺囑監護方面,在父、母遺囑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時,由“以後死亡一方指定的為準”改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記者 王亦君)

【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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