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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公益性·遏制亂收費·補齊農村“短板”——聚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二審草案看點
2016-10-31 18:28: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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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周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31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強調公益性、遏制亂收費、補齊農村“短板”是二審草案修改的重點與亮點。

  二審草案明確,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對于二審草案新增的這部分內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係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社科院研究員巫志南説:“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培訓等增值服務必然涉及到收取費用的問題,為了將各類增值服務收費標準、收費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公共文化機構應當事前將收費項目、標準、規模等情況,如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提出申報,經核準後方能實施收費。同時,公共文化機構開展增值服務所收取的資金,應按相關規定納入監管,並在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合理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為鼓勵、倡導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最大限度達到公共設施應達到的社會效益,二審草案還規定,國家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針對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設施過度商業開發、過度從事商業收費、商業運作,改變了公益性質,二審草案明確,不得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公共文化設施用地由國家無償劃撥,公共文化設施管理運作和提供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公共財政提供保障,使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商業經營,有違公共文化設施的基本性質和功能定位。”巫志南説,“但是從實際出發,部分公共文化設施的確也需要進行一些配套性質的準商業服務,例如公共圖書館內配套開設咖啡簡餐,博物館從事文創産品開發,文化館提供增值培訓服務或相關器材耗材售賣等。這些準商業服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定范圍內,應當嚴格遵循緊密配套、便利群眾、相對低價、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並且嚴格禁止與主業無關的商業經營項目及營利性經營行為。”

  為方便公眾利用,二審草案將美術館、職工書屋列入公共文化設施范圍。同時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資訊予以公布,方便公眾查詢。

  對公眾在參與、享受公共文化設施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二審草案也作了規定:公眾在使用公共文化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和物品。

  著力補齊基層尤其是農村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的“短板”,引導更多文化資源向農村傾斜,切實解決服務效能不高的問題,二審草案提出,面向農村提供的公共文化産品應當符合農村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

  “應加快推進農村公共文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改變過去‘大水漫灌’‘計劃配送’供給方式,調整供給的品種結構。面向農村提供的公共文化産品,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切實針對不同農村地區特點和不同農民群體實際需求,實行精準、有效供給。”巫志南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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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馮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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