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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省份修訂計生條例,社會撫養費四大焦點如何變化? 

2016年09月26日 17:16:02 來源: 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 題:29省份修訂計生條例,社會撫養費四大焦點如何變化?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周科、陳尚營、席敏

  近日,《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份修訂計生條例。其中,廣東、安徽、山東等22個省份在新修訂計生條例中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如何徵收?錢花在哪了?是否和上戶掛鉤?“新華視點”記者就公眾關切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追蹤。

  --焦點一:各地撫養費按照什麼標準徵收?

  記者梳理髮現,29個省份修訂的計生條例基本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對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徵收社會撫養費,不過標準各異。

  --按本地每人平均居民收入基數徵收,有的給出彈性區間。對于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河南、山東等地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江蘇按照計徵標準的4倍徵收;陜西、福建等地按計徵基數徵收2倍至3倍的社會撫養費;遼寧則按照計徵基數的5至10倍徵收。

  --以家庭年收入為基數徵收,有的還按月預徵。山西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掛鉤,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至6倍徵收。貴州還按月預徵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

  ──按職業制定處罰標準,國家工作人員還要受行政處分。河北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遼寧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超生的,根據違法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多生多罰,超生2個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處罰,有的遞進累加。吉林規定,超生2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生育第3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5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焦點二:徵收標準是否過高?

  多地公布新修訂的計生條例後,一些網民提出,社會撫養費徵收過高,且標準差異較大。

  記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訂計生條例中明確徵收標準的22個省份,不少地方改變了原來的徵收標準倍數。如山東省在今年1月22日通過的計生條例修正案中,已將原來規定基數的3到6倍,改為按規定基數的3倍徵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將計徵基數調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龍江最低,只徵收計徵標準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徵收標準未作調整,比如,北京和遼寧計徵上限仍然定為10倍。

  據了解,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給予各地“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鄧相超認為,雖然各地情況不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有適度差別是必要的,但差別過于懸殊會損害徵收的公平性。

  針對一些地方計徵標準存在倍數區間的情況,湖北省一鄉鎮計生辦郭姓工作人員介紹,超生家庭情況不一樣,條件好的可按最高倍數計徵,條件差的可按最低倍數計徵。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表示,針對個人的財産情況不同,法律上允許存在一定彈性區間,但是基層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帶來執法不規范和權力尋租。這需要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法依規嚴格執行,並加大徵收過程中的監管和法律懲戒力度。

  --焦點三:錢花在哪裏了?

  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去哪兒了,一直為公眾關注。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于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

  然而,多年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數目不清、去向不明,備受詬病。據了解,僅在2013年,22個省份公開了徵繳總額且支出不詳。此後,社會撫養費的收支情況幾乎再也沒有公開。

  記者多地調查發現,社會撫養費領域貪污案件時有發生。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王某甲任貴州省大方縣長石鎮新陽村支部書記期間,用假收據收取社會撫養費共計601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安徽省望江縣財政局民生辦公室辦事員鮑某某將其收到的675000元社會撫養費中存入其個人賬戶用來進行期貨交易。

  2015年3月至4月,山東省委第一巡視組對蘭陵縣開展專項巡視發現,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使用中,截留、坐收坐支、使用不合規票據、甚至打白條現象比較普遍,違規違紀問題嚴重。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劉山鷹認為,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式、執法手段應充分法治化、透明化,並加入外部監督力量;還要明確其用途,如失獨家庭的補助、社會公共服務等。

  --焦點四:徵收撫養費是否與上戶掛鉤?

  國務院辦公廳今年1月份印發《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山東省公安部門要求,新生兒一律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不允許設定其他前置條件;合肥市新生兒上戶與徵收社會撫養費分別由市公安局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兩者不掛鉤。

  “我的二孩2011年出生,屬計劃外生育,需要妻子所在鎮計生部門出具證明材料,繳納社會撫養費,所以一直沒上戶口。”合肥居民姜先生説,今年8月,他僅憑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以及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順利把孩子上戶了,“目前還沒有接到罰款通知”。

  山東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富源派出所所長范玉超介紹,目前,在不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的情況下,已有一些不符合計生條例的新生兒在該所順利辦理戶口登記。

  此外,記者調查發現,雖然目前戶口已經與社會撫養費脫鉤,但一些地方,是否繳清社會撫養費卻與孩子入學相掛鉤。昆山市2015年底公布《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試行)》規定,對超生孩子,繳清社會撫養費的扣30分,未繳清的要扣減50分。此外,還有城市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未接受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學。

  “無論是否屬于超生的孩子,都應享受公平的教育機會,不能拿社會撫養費作為入學的門檻。對于上戶、入學或參加醫保等公共服務的基本公民權利,都應取消歧視性條件。”傅蔚岡説。

【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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