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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2016年08月23日 17:10:07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四、經營投資責任認定

  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産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其他失職、瀆職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産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領導責任是指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産損失或不良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責任追究處理

  (一)根據資産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1.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2.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5.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二)國有企業發生資産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後,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1.發生較大資産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2.發生重大資産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3.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

  4.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政紀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並使用。

  (三)對資産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未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産損失擴大的,以及瞞報、謊報資産損失的,應當從重處理。對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挽回損失並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理。

  (四)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處理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資産損失程度、應當承擔責任等情況,依照本意見制定。

  六、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開展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受理。資産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産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2.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查資産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並出具資産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3.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相關程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4.整改。發生資産損失的國有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二)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一般資産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産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産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産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對重大資産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及時調整或解聘。

  (四)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採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

  (五)對發生安全生産、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明確所出資企業負責人在經營投資活動中須履行的職責,引導其樹立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依法經營,廉潔從業,堅持職業操守,履職盡責,規范經營投資決策,維護國有資産安全。國有企業要依據公司法規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評估、決策事項履職記錄、決策過錯認定等配套制度,細化各類經營投資責任清單,明確崗位職責和履職程式,不斷提高經營投資責任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水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在有關外聘董事、職業經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確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要求。

  (二)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三)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加強與外派監事會、巡視組、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等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企業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

  (四)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做好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的宣傳解釋工作,凝聚社會共識,為深入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要結合對具體案例的調查處理,在適當范圍進行總結和通報,探索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見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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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俊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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