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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梳理髮現:六種“潛規則”背後的真腐敗

2016年05月03日 07:36:53 來源: 檢察日報

  重慶市渝中區檢察院近日發布了《2015年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報告顯示,當前以潛規則為名,受賄、索賄現象仍然不在少數。個別領導幹部認為,逢年過節收些禮品、禮金是人之常情,並不為過,最多算是違紀;更有甚者,對于“吃回扣”“拉關係”等認為是市場“潛規則”、是社會普遍現象,難以自律。

  筆者在對該報告進行梳理後,總結出潛規則的6種形式,並邀請檢察官進行了點評。

  “我是入股,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某電力公司負控班班長路某,在作為技術負責人參與公司負控終端方面的評標、詢價工作過程中,認識了通信器材供應商張某、某設備安裝電氣班班長趙某。三人合謀承接電力公司的負控終端安裝、維護業務,約定由張某提供資金、材料並聯繫符合資質的企業進行挂靠,趙某負責制作投標文件、預算表等資料並組織人員、機具進行安裝施工,路某負責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張某承接業務。工程完工後,三人平分利潤。2006年至2010年,路某利用擔任技術負責人的職務之便,在負控終端安裝、維護業務的招投標過程中,順利幫助張某承接了電力公司的負控終端安裝、維護業務。4年間,路某分得利潤共計40余萬元。

  懺悔:在投標之前,張某因為沒有相應的資質投標,提前找到我,希望我能幫助他挂靠的公司中標,並提出讓我以合夥入股的形式參與事後分紅。在既不出資又不出力就可以獲得巨額利潤的誘惑下,我自身的信念漸漸動搖,同意了張某的提議。隨著時間的推移,我的膽子也越來越大,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竭盡所能幫助張某挂靠的公司中標,直至走上一條不歸路。

  檢察官説法:以合夥入股開辦、投資公司形式受賄是近年來出現的新型受賄犯罪。這種犯罪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憑借受賄所得持續參與公司的利潤分紅,因而這種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採用。本案中,路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沒有任何出資而獲得公司利潤,屬于完全未出資型的幹股受賄犯罪,這種犯罪方式帶有很大的迷惑性,看似合作經營,實際上卻是以權力出資,是不折不扣的受賄行為。

  “我是理財投資,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2000年,李某進入某石油銷售公司工作,先後任公司財務處處長、總會計師。2003年,在公司成品油運輸業務招投標過程中,李某認識了承運商某物流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某。陳某為獲得石油銷售公司成品油的運輸權,開始接近李某並承諾幫助其投資理財。在收取李某1100萬余元本金後,給予李某年收益率30%左右的高額利潤,共計330萬余元。

  懺悔:陳某是我的業務合作夥伴,認識10多年了。2011年初,他提出投資理財的想法後,我被每個月兩分五的利息吸引了,高額利率衝昏了我的頭腦。起初,我準備了250萬元放在陳某處投資,陳某按月將利息打到我的銀行卡上。隨著收益的增加,我逐漸將大量的錢轉到陳某處進行投資。直至案發,我收取了高達300余萬元的利息收入。我沒有想到投資理財獲取的收益觸犯了法律,也沒有考慮到自己當時的身份,最終身陷其中不能自拔。

  檢察官説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各類投資渠道不斷演變更新。行賄人和受賄人為了給雙方的賄賂行為披上“合法外衣”,往往以投資回報的形式進行權錢交易。這種犯罪是行賄人與受賄人經過長期的感情投資形成的比較固定的朋友圈,非典型性賄賂特徵明顯。他們之間不是明顯的、赤裸裸的權錢交易,更多的是一種利益輸送,通過投資理財,獲取穩定、可預期的理財收益,其實質還是權錢交易行為。

  “我是請人幫忙裝修,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2002年,某城市建設開發公司總經理高某在工作過程中,與園林景觀工程中標方重慶某公司董事長龍某熟識。2004年,高某的一套房子需要裝修,便聯繫龍某,請其幫忙設計。在龍某的積極活動下,高某與龍某介紹的施工隊簽訂了裝修協議,並由龍某為其支付了裝修費用。

  懺悔:我作為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在工程項目發包中擁有一定的話語權,投標公司經常有求于我,所以,他們千方百計地討好我。在自家房子裝修事情上,我不應該找公司項目的中標方,為了區區幾萬元裝修費,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失去了一切本該珍惜的東西。

  檢察官説法:國有工程建設領域企業的領導幹部要堅守法律底線,雖然他們掌握著大量的工程發包、質量監督、工程款支付、項目驗收等方面的權力,但是他們應該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處理,把公事和私事分開,防止工程承建商利用漏洞對他們進行拉攏腐蝕。本案中,高某就是將家事和工作混為一談,最終給不法承建商以可乘之機。在房屋的裝修上,高某最終未能抵擋住誘惑,倒在龍某的“糖衣炮彈”之下。

  “這是朋友幫忙,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蔣某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擔任某事業單位負責人,負責苗木採購並對採購項目的品質和價格進行初次把關、組織工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事項。2009年,單位需要採購大批苗木,由于找不到相關途徑尋找苗源,蔣某就推薦了某園藝場老板鄭某。在蔣某的幫助下,鄭某順利承接了標的500余萬元的供苗業務。2010年,蔣某跟鄭某表達了需要用錢還房貸等想法,希望鄭某能夠給予一定支援。不久後,鄭某就打了15萬元到蔣某岳母的銀行卡上。蔣某將其中10萬元用于還房貸,剩余的5萬元用于日常消費。

  懺悔:我作為一名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工資不高,身上還背著十幾萬元的房貸,感覺生活壓力很大。看到與我們有業務往來的園藝場老板掙錢比較輕松,利潤也很高,慢慢地心理開始不平衡。和鄭某在一起時,我經常和他説生活壓力大,還有十幾萬的房貸要還等一些瑣事,希望他能給我幫幫忙,以減輕生活壓力。就這樣,我一步步走向了犯罪深淵。

  檢察官説法:蔣某稱與鄭某是朋友,鄭某給其15萬元是幫忙,不是受賄。其實,這只是蔣某為自己受賄找的借口。鄭某之所以給蔣某15萬元,看中的是他手中苗木採購和付款的權力。

  “我是借錢,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某建築有限公司設備租賃分公司經理李某,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産經營和對外承租機械設備工作。1995年,他通過同學介紹認識了某建築機械公司總經理張某。此後,因建築機械公司每年都在租賃分公司承接建築設備租賃業務,李某和張某相熟。2011年,李某因女兒想出國留學,資金比較緊張,遂向張某提出借款10萬元,並承諾一年後歸還。李某給張某打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年。一年後,李某並沒有按照借條約定的時間還款。三年後,李某找到張某稱,自身資金比較緊張,10萬元不能還了,並允諾在業務上多幫助張某。張某同意了李某的想法,並給李某出具了還款10萬元的收條。

  懺悔:以前我的工作和家庭都很美滿,我在租賃公司擔任經理一職,妻子在機關工作,生活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我借了民間借貸,利息比較高,資金比較緊,一時周轉不開,才開口向業務方張某借錢的。剛開始我是想還的,後來想到張某和我有業務往來,有求于我,就産生了不還錢的想法。直至案發,才幡然悔悟。

  檢察官説法:在中央和地方嚴懲職務犯罪的大背景下,一些腐敗分子“另辟蹊徑”,一種以“借錢”為表現形式的新型受賄犯罪屢屢發生。本案中,李某由于資金緊張,便向業務方老板張某借錢,並且寫了借條。但長期不還,直至最後,張某簽寫假的收條,以此種方式將這10萬元錢送給了李某。這種以“借”為名的受賄,其實質是權力尋租,是一種更為隱蔽的腐敗犯罪。

  “是人情往來,不是受賄”

  案情簡介:2011年至2014年,某工程設施管理站副站長張某,接受某工業設備安裝集團公司重慶分公司陳某的請托,在陳某承接的多個工程項目中,為其提供支援和照顧,直接將工程項目發包給陳某或安排陳某自己聯繫公司進行圍標,並在工程實施中為其提供幫助,按照陳某請求及時簽字付款。事後,張某分別在2012年、2013年、2014年春節前,分三次收受陳某送予的過節費共計6萬元。

  懺悔:每到傳統節日之前,與我們有業務往來的工程承接商為了表示心意,會送給我大小不等的過節費、紅包。我沒有緊繃廉政這根弦,放松了警惕,認為收個紅包沒什麼,沒有想到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檢察官説法:春節是中國傳統節日,親友互贈禮品是傳統習俗。正是受這一傳統習俗影響,少部分國家工作人員認為過節收禮頂多屬于一般違紀,問題不大,讓與其有著業務交往的行賄人以“拜年”名義向其行賄。本案中,張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發包過程中,為陳某提供幫助,在春節這一節點接受好處費。其實質是權錢交易,屬于受賄行為。

  (漫畫:張浩)

【糾錯】 [責任編輯: 馮文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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