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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16年02月05日 19:34:54 來源: 新華社
http://vod.xinhuanet.com/v/vod.html?vid=355253

  新華社北京2月5日電  國務院近日批復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其中參與救援處置的公安消防人員110人,事故企業、周邊企業員工和周邊居民55人)、8人失蹤(其中天津港消防人員5人,周邊企業員工、天津港消防人員家屬3人),798人受傷(傷情重及較重的傷員58人、輕傷員740人)。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兩次作出重要批示,並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專題聽取事故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情況匯報。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率有關負責同志親臨事故現場指導救援處置工作,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進行研究部署。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具體指導天津市開展處置工作和防范發生次生災害事故。2015年8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成立了由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等有關方面組成的國務院調查組,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並聘請爆炸、消防、刑偵、化工、環保等方面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安全高質”的原則,先後調閱文字資料1200多份、600多萬字,調取監控視頻10萬小時,對600余名相關人員逐一調查取證,通過反覆的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查明瞭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調查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于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幹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法違規經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無視安全生産主體責任,非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在現代物流和普通倉儲區域違法違規從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多次變更資質經營和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致使大量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調查組同時認定,事故還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天津市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等部門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産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進行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係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有關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公安、檢察機關對49名企業人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其中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係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結果,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視情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依據《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調查組建議吊銷瑞海公司有關證照並處罰款,企業相關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對中濱海盛安全評價公司、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等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資質等行政處罰。調查組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並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調查組提出了十個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議,即: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産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動生産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準;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係;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資訊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其從業行為;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此外,調查組還查明,本次事故對事故中心區及周邊局部區域大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津渤海灣海洋環境品質未受到影響。沒有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員中毒與死亡病例。目前,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已基本消除,受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處置,事故中心區土壤和地下水正在進行分類處置和修復。對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長期環境和人員健康影響,有關方面正開展持續監測評估,並採取防范措施。

【糾錯】 [責任編輯: 張明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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