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15年03月18日 13:53:21 來源:新華社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説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二十六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説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説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三十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説明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

    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後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説明等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徵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法律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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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陳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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