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點減刑”“保而不醫”“提錢出籠”
--代表委員熱議“變相越獄”現象

2015年03月11日 15:19:27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 有一種越獄,不用苦心設計,也無需驚險翻墻,只要鑽空子就可以贖身。身處大牢中的服刑人員,誰有本事能夠做到如此輕松穿越?

    “到點減刑”“保而不醫”“提錢出籠”等一樁樁“變相越獄”現象,成為司法不公與腐敗黑洞的顯著表現之一,也在出席全國兩會的代表和委員中間引發了熱議。

    【會外連結】“變相越獄”屢屢上演

    2014年1月20日,廣東檢方證實,提前減刑釋放的前健力寶總裁張海外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對外通報,張海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現均屬虛假。

    此案引起了全國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情況的一次專項活動。兩個月發現的問題令人吃驚:發現了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188件,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

    全國法院對于2014年前作出決定目前仍在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全面清理,重新組織體檢,凡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的,堅決予以收監執行。全國法院共收監執行罪犯1739人,其中自2014年7月最高法開展專項檢查以來,收監執行罪犯達1089人。

    一些地方也積極行動起來。浙江省檢察機關共監督刑罰執行機關對58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予以收監執行,其中包括兩名原正廳級幹部。

    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原監區長施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服刑罪犯在勞動改造崗位調整、計分考核、省級改造積極分子評定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15次為他人非法減刑,自己獲利24.2萬余元。2014年以來,浙江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44件44人,先後查辦了省第六監獄醫院原院長、副院長等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罪犯家屬賄賂,為職務犯罪罪犯在保外就醫等方面謀取利益等一批案件。

    【兩會原聲】牢籠漏洞多 權力尋租易

    “收禮判了刑,為了減刑又去送禮,真是極大的諷刺。”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江蘇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劉玲憂慮地説,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是權錢交易的重災區。

    一位在政法係統工作過的全國政協委員揭露了在“越獄經濟鏈”中的三種人:一是監獄管理者和監獄醫院人員;二是走此門路從監獄裏面出來後的一些人,熟悉門道,提供一條龍服務。比如,他們打通關節給犯人吃點藥,身體發生些變化,就可以保外就醫;三是事務犯,是指經監獄有關部門批準,協助監獄民警從事監獄內部事務性活動的罪犯,由于其工作內容相對輕松,日常考核加分具有一定優勢,事務犯的崗位就成為了罪犯眼中的香餑餑。“有權”、有錢的罪犯大量出現在事務犯崗位,嚴重損害了刑罰執行活動的公平公正。

    “監獄裏的腐敗是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指標。假釋或保外就醫等,本來是應該一級一級審批的,但是這個制度存在‘網洞’。”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臺州恩澤醫療中心主任陳海嘯説,以前流傳一句話,“花錢請律師辯護,不如留著將來花到監獄裏去。”這是因為很多人知道其中的奧妙:與通過法庭審判減刑相比,在監獄通過制造立功的方式減刑更為容易。

    減刑、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環節,必須由監獄考察呈報,接受檢察機關監督,最終由法院審查裁定,此外還有諸多公示程式,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接受監督的力度還不夠。

    陳海嘯分析了牢籠漏洞的幾大表現:一是監獄係統比較封閉,是司法係統下面不太引人注意的勞改局,外部監督少;二是係統程式不公開,減刑假釋,就是填張表報上去,法院拿筆一勾就能辦;三是以前不少服刑人員保外就醫、假釋,都需要醫院的檢查證明。但是,現在服刑人員的健康檢查有定點醫院。檢查的面小了,監督力度自然就削弱了。

    【地方呼聲】獄務公開預防高墻內的腐敗

    刑事懲罰往往是打擊貪腐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汪利民説,好不容易查處的“老虎蒼蠅”,卻接二連三地被減刑、假釋,甚至輕松“越獄”,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權威必然會受到影響。

    汪利民代表認為,現在減刑假釋的程式越來越嚴格,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臺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防治司法腐敗的改革措施,中央政法係統各單位也分別發出實施辦法並開展專項督查。“規章措施已經很完備健全了,關鍵就在于如何嚴格執行。”

    近年來,針對刑罰執行領域的司法不公現象,司法部門也不斷改革。2015年司法部出臺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工作意見,全面深化獄務公開。同時,健全監獄執法辦案責任制,建立完善監獄分級管理和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制度,建立罪犯危險性評估制度。

    浙江省在獄所司法改革方面走在了前列,檢察機關更是屢屢重拳出擊。比如,嚴格控制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加強對罪犯計分考核的監督,嚴格減刑、假釋呈報條件,加強對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庭審活動的監督。對法院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檢察機關一律派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並對庭審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一批減刑幅度不當或不應當裁定假釋的案件,通過庭審監督得到及時糾正。

    一位在監獄係統工作多年的業內人士認為,要徹底消除“越獄”,要把領導幹部的權力放到制度的籠子裏。目前,凡是涉及金融、職務犯罪、涉黑犯罪的,監獄係統都要報送上級領導決定,但有時候領導就是犯罪來源。要保障司法公平,不搞特殊化。要警惕執行過程中出現新的不公平,既要打擊非法越獄者,也要對于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服刑人員實施司法救濟。

    在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雲龍看來,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進一步推進司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才會消除“暗箱操作”、權錢交易。(參與採寫:張麗娜、王麗、岳德亮、陳剛、程士華)

[責任編輯: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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