闞珂:國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

2015年03月09日 16:25:10 來源:新華網/中國政府網

    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於3月9日(星期一)15時,在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傑、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國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與立法工作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

    [中國新聞社和中國新聞網記者]謝謝主持人。我是來自中國新聞社和中國新聞網的記者。我們注意到官方把今年作為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中國的改革必然要向縱深挺進,打響“攻堅戰”。而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凡是重大改革必然要于法有據,我們想問如何能夠做到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謝謝。

    [闞珂] 我來回答。在我們國家新時期也就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適應和保障了改革。當然,在不同的階段,立法與改革的關係也有不同的特點。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制定暫行的規定和條例,這是改革開放之初的特點。接下來到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對現行的憲法第一次做修改,在這之後又做了三次修改,到現在一共是做了四次修改。其中就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是改革之初和之中的一個特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按照決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銜接,要主動地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現在的做法是對于重大的改革,黨中央決策,國務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擬訂方案,全國人大就相關的立法問題作出決定,包括作出授權。

    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如期舉行一次會議,三中全會以來一直這樣,國家的政治生活非常正常,全國人大的工作有序進行。由于每兩個月就可以舉行一次會議,能夠及時就改革的事項作出法律的規定,完全能夠適應改革對立法的要求,能夠很好地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在當前立法和改革的關係上有新的特點和新的做法:一是一次一授權。比如2013年授權國務院在上海自貿區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實施和執行,2014年針對上海自貿區擴展再次做出授權,當然還包括天津、福建的自由貿易區。二是明確授權期限。比如關于授權“兩高”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的期限就規定為兩年。三是要求實施授權決定後的一定時期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情況。比如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産權法院的決定實施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實施情況。在做出改革授權時,對相關的改革方案也起到了完善的作用。在新的一年裏,適應改革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這方面做更多的努力和更多的工作。謝謝。

[責任編輯: 戴琳淩]
01002002157000000000000001110793127561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