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利益重大調整的法律案問題擬可召開聽證會

2015年03月08日 17:52:2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楊維漢、馬勇)8日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基層和有關群體代表、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專家指出,聽證會原本含義是“聽”,要有一個會議形式,主要是聽各方代表,特別是相關證人的意見建議,綜合各方面意見之後,嚴格按照程式適用法律,作出一個相對公正的決策或決定。這樣規定意味著,基層群眾代表可以在聽證會上説出自己的意見。

    國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聽廣播,看電視、報紙、手機才能知道法律制定的過程,雖然大家能通過全國人大網站發表對法律的意見,但是人們還是想走進立法機關向立法者當面陳述自己的觀點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説:“因為聽證會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比如價格聽證、決策聽證,要聽取各個群體代表、有關部門、基層代表、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等等的意見建議。這樣即使是普通老百姓,為了説明自己的意見,也有機會走進立法機關為自己爭取利益。

    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説,所謂“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主要是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調整,如增加某一群體的利益而減少另一群體的利益;也包括對中央與地方重大利益關係的調整。

    現行立法法中規定了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法律案有關問題具有較強專業性或者需要進行可行性評估的,可以召開論證會,聽取專家、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馬懷德介紹,我國的聽證會制度最早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裏,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時,以聽證會的形式,通過聽取意見的方式作出處罰決定。現行立法法中,也規定了聽證會制度,但是沒有具體規定哪種情況召開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這次的立法法修改中做了區分。

    “聽證會不同于論證會,前者解決利益調整、平衡問題,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後者解決立法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主要是學者專家參加,保障立法的科學性。立法聽證會一般應當通過電視和網絡實況轉播,讓全體公民原汁原味了解聽證會所有參加人的意見、觀點。”姜明安分析指出。

    馬懷德説,聽證會通常要挑選有利害關係的特定的聽證代表,聽證會上的發言要有記錄,要有主持人,甚至還要有第三方評估機構等來參與,最後聽證會的記錄要作為最終的重要決策依據。與論證會、座談會相比,聽證會程式更規范、更正式、更嚴格。

[責任編輯: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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