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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因遭父母遺忘被困車內致死 多地警方未追責

2015年07月31日 07:01:53 來源: 新京報

  7月23日,陜西富平發生一起5歲女童被忘車內事件,送醫後,孩子因熱射病出現接近腦死亡症狀。新京報記者梳理髮現,僅今年7月,就有8起類似事件見諸報端。

  “公安機關沒理由不追究類似事件的法律責任。”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師稱,即使未接到家屬報警,公安機關也應及時立案調查,如不立案偵查已涉嫌瀆職。

  在近三年來被報道的21起類似事件中,記者發現,至少有10起是家長的監護失職導致,且這一比例有不斷增多的趨勢。

  但在事後的責任追究上,因幼兒園教師、司機等疏忽致兒童被困車內悶死,相關責任人第一時間會被警方帶走,並被刑事拘留。但父母將孩子遺忘在車內導致幼兒被悶死的,基本上是以父母自責了事。

  同樣是過失致兒童死亡,執法機關對責任人的處理為何差別巨大?昨日,新京報記者致電多個事發地的公安機關,得到的答復均是“未立案偵查”。

  7月25日9時40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一位母親將18個月大的孩子獨自留在車內,孩子不慎將自己反鎖在車裏,所幸民警及時趕到,砸窗將孩子救出。昨日,阿城區城北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孩子獲救後,民警對家長進行了批評教育。但假設孩子真的死亡,公安機關事後也很難認定家長的過失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看具體情況及公檢法三部門的共同認定”。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湖南省湘潭市。6月27日,湘潭一名4歲男童被發現在自家車中身亡,死者爺爺稱,當時孫子跟著父母外出,回來時在車上睡覺,他們以為孫子還跟著父母,到了下午,家人四處找尋才發現孩子已經在車內身亡。

  據湘潭當地媒體報道,事後,轄區警方介入調查。可昨日,當地警方回應新京報記者稱,並未對孩子的監護人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一】 嬰兒車內悶死 媽媽被判無罪

  案情:王紅和李大勇是阿克蘇市阿瓦提縣的一對年輕夫妻。2014年3月,李大勇去建築工地幹活,王紅在家為丈夫做好午飯後,抱著9個月大的女兒、提著飯盒、駕駛自家小轎車給丈夫送飯。

  因建築工地上塵土飛揚,王紅將女兒留在車內後座,哄孩子睡著,自己鎖好車門,提著飯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飯、收拾停當後,王紅忽然想到孩子獨自放在車內有些不妥,等她打開車門抱出孩子後,孩子臉色發青,並被證實死亡。

  判決結果:無主觀惡意,無罪。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縣法院對王紅過失殺人案進行了庭審。庭審後,對于王紅的行為如何定性,法院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紅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將孩子獨自放在車內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行為,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王紅作為駕駛員,應該掌握汽車停駛後開空調,會導致車內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專業知識。她將孩子獨自放在車內,應當預見到會致孩子中毒死亡。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紅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理由是:王紅是孩子的親生母親,雖對孩子有撫養監護責任,但她將孩子獨自放在自家的車內,而發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況應屬意外事件。王紅本身沒有主觀惡意,她不掌握汽車停駛後繼續使用空調會讓汽車發動機怠速空轉,造成燃油燃燒不充分,導致車內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專業知識,對造成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無法預見,不存在過失。

  2014年5月23日,阿瓦提縣法院認定王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王紅獲無罪判決。

  【案例二】 幼兒陽臺墜亡 父親獲刑6年

  案情:2012年12月31日下午3點左右,家住北京朝陽區的楊某和妻子帶著1歲2個月大的女兒從超市購完物回家。家住14樓的楊某一家剛出電梯,妻子上前去開房門,楊某因為抱久了胳膊發麻,便將孩子先放在了14層樓道的窗臺上。隨後,孩子不慎從14樓墜下,當場身亡。在楊某為小楊料理後事時,警方將楊某抓獲,檢方隨後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楊某提起了公訴。

  判決結果:過失致死,有期徒刑6年。

  楊某的辯護人認為,楊某與被害人之間有著父女關係,且楊某具有自首情節,此次犯罪係初犯,建議對楊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作為父親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監護責任,將年幼的女兒放置于很明顯的危險環境之中,造成其年僅1歲多的女兒從幾十米高空墜落致死,而其父女關係亦不能作為減輕楊某罪責的法定理由。

  法院認為,楊某雖然主動到過派出所,但其目的是為了給女兒小楊料理後事而非主動投案自首,故不能認定其自首。綜上,朝陽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楊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楊某不服上訴,三中院審理查明後維持原判。

  - 解讀

  出現重傷死亡後果 警方應及時立案

  針對兒童被鎖在或忘在車內死亡的事故,北京一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表示,按照刑法分則條款,也就是罪名條款,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機關沒有不去追究法律責任的理由。”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師稱,此類事件發生後,如果孩子及時獲救並無大礙,則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原則,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一旦造成孩子死亡、重傷等嚴重後果,即使未接到家屬報警,公安機關也應及時立案調查。

  曹寒冰稱,《刑法》對公民一視同仁,即便是父母,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也應立案調查,這才符合法治精神。他表示,公安機關的前期認定很重要,如不立案偵查已涉嫌瀆職。

  “即使在警方立案偵查後,法院在法律范圍內也還有自由裁量權。”他解釋,是否考量親人這層特殊關係、監護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多大,法官在審理時自然有拿捏尺度,譬如視具體情形選擇輕判,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在前期就能放棄對犯罪行為的立案偵查。

  他提醒道,一旦執法部門依法對監護人進行追責,將會産生良好的社會示范效應,從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家長在這方面的安全意識。此外,新聞媒體的公益宣傳、輿論的廣泛關注也能加大對該類事故的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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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姚潤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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