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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緣何長期懸而未決? 爭議焦點全面剖析

2012年11月02日 07:18:58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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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望達成共識的關于具體問題的不同看法。

  涉及具體問題的不同認識很多,這裏只擇其主要問題簡要分析。

  比如居民收入比重、勞動報酬比重是否偏低且持續下降,一種觀點認為那是誤判,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我國兩個比重總的看呈下降趨勢。之所以出現不同測算結果,是與現行有關統計數據不係統完整、計算口徑不一致等有關,需要通過統一使用相同數據和計算口徑並補充使用其他抽樣調查數據,以及選擇其他途徑計算相互印證等來確認。基于目前人們對收入和財富分配關係不合理、差距持續擴大的共識,就此應該爭取達成的共識是:兩個比重是否偏低的重新測算應不影響對我國分配問題嚴重性的判斷,不能因此動搖中央關于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的決策。

  又如我國宏觀稅負是否偏重,一種觀點認為橫向比及縱向比都不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偏重。這裏的分歧也與計算口徑是否包括預算外各項財政收入等有關,可以就此繼續進行量化分析再得出準確的結論;但至少目前應就以下有關內容達成基本共識,即我國稅收、稅負的結構不合理需要調整,稅收要更好體現調節現行不合理分配關係的功能作用,財政支出中必須加大用于民生的比重,控制和減少政府部門“三公”開支,通過再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比重並進一步緩解貧富差距等,在這裏也需強調,不要因為這一爭論影響分配改革的決心。

  再如,我國貧富差距是由收入差距還是財産差距所造成?對此可再繼續進行測算,不一定要馬上分清何者為重,只要我們對收入分配作出了大分配的定義,就不會影響我們著眼于全面找準分配問題及其原因。

  再如解決不合理的分配差距應主要在一次分配還是二次分配上下工夫,一種觀點認為主要或只宜在二次分配上下工夫,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同時在一次、二次分配上下工夫。只要看看目前一次分配中包括土地、資本、勞動力、管理、技術等生産要素參與分配存在諸多不公,就可得出需要採取措施解決這些問題的結論,可以説二次分配領域的問題基本都與一次分配相關聯,因此對一次、二次分配存在的問題都需要採取改革措施加以解決,只是應強調在一次分配中政府不要越界,主要通過健全各生産要素分配規則、消除市場壁壘、改革財稅制度、監督處理要素市場分配違法違規行為等來解決存在問題,並把握好一條界限:凡屬老百姓依法賺錢的事就不要插手、不分利,凡屬危及公平正義的事就要管;同時在二次分配中更好地發揮再分配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共同促進分配問題的逐步解決。

  還如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等具體政策,一種看法是這些政策沒有作用、副作用可能還很大,另一種看法是實行這些政策很有必要。前一種看法中如基于擔心政府通過這些政策過分幹預勞動力市場是有一定道理的,確有個別地方出現了強制規定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將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到多少或將工資集體協商面擴大到多少的現象。其實如何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按《最低工資規定》是有相關測算辦法、依據和程式的,“十二五”規劃對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也只是設置了預期性指標,不是約束性指標。實行工資集體協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有前提條件和相關要求的,並非由政府強制推行。

  如不了解有關情況就整個否定這些政策,顯然具有片面性。通過觀點的爭論,我們可以達成如下共識:既不要把這些政策當成解決分配問題的靈丹妙藥,也不要簡單否定這些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應將其作為整個分配改革大係統工程中的組成措施,把握好其定位和作用度。

  3.難以達成共識的不同觀點。

  某些既得利益群體對涉及自身利益調整持反對態度,或各種利益群體因為在現行利益格局中所處位置不同,因而對某些利益關係的判斷及調整措施形成對立的認識。比如不承認有壟斷行業,又如認為收入分配有差距很正常且現行差距不大、還應繼續拉大差距等。這些認識無法或很難由當事人或群體自行達成共識,且往往幹擾社會主流認識的形成,並阻撓重大決策的出臺。

  加快推進收入分配改革 深化改革時不我待

  對上述第一類觀點,我們應強化改革共識,並細化其量化分析,為合理調整收入和財富分配關係提供更堅實的思想認識基礎。

  對第二類觀點,應加強交流溝通,爭取早日形成改革共識;對其中部分一時爭論不出結果且不影響基本判斷的,可暫時放置一邊不爭論,尤其要防止這些爭論影響對我國分配問題的基本判斷,動搖我們深化分配改革的決心。

  對第三類觀點,如其中涉及的利益關係調整為廣大人民群眾所認可或反對,就應由高層下政治決心,作出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決策;如各利益相關方相持不下且廣大人民群眾對其意見不強烈的,也可放置一邊不爭論,以免妨礙重大決策和政策的確定。

  當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時不我待。因此,我們必須盡快凝聚改革共識,求同存異,為加快推進收入和財富分配改革奠定思想認識基礎。我們已經比小平同志提出的“突出地提出和解決”分配問題的時間點晚了十多年,分配改革的步伐絕不能再拖了。(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 蘇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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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姚潤萍 ) 【字號: 】【列印】【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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