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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每日電訊12版

“假官司”數量逐年攀升,民間借貸領域高發

一些人以訴訟牟利,違法成本低助推虛假訴訟泛濫 如何破局?請聽專家與法官檢察官會診

2021-04-08 21:26:41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12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再一次全面加強對虛假訴訟的制裁力度。

  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一般表現為當事人或虛構案件事實,或捏造法律關係,或偽造訴訟證據,炮制出假案子、假訟爭,意圖利用法院裁判權和執行權實現非法目的的訴訟行為。

  虛假訴訟主要分為“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類型。由于虛假訴訟手段隱蔽,實踐中難以甄別,不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司法秩序。如何有效打擊虛假訴訟引發社會關注。

  本期議事廳邀請法學教授、律師,以及民間借貸活躍地區的法官與檢察官,圍繞虛假訴訟治理展開探討。

  策劃主持

  新華每日電訊記者  完顏文豪

  訪談嘉賓

  湯維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洪道德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

  王朝勇 :京師律師事務所總部投資合夥人

  李道演 :京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管理合夥人

  李 紅 :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程小國 :浙江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許光勇 :浙江臺州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主任  

為何“假官司”數量逐年攀升

一些人將訴訟當成商戰,企圖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獲益

  據最高檢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糾正的虛假訴訟案數為1484件、3300件和10090件,呈現逐年攀升趨勢。

  許光勇:早在2005年前,司法實踐中就已出現虛假訴訟,近年來數量逐漸攀升。主要是違法分子受利益驅動鑽法律空子,通過虛假訴訟牟取非法利益。

  洪道德: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一些人將訴訟當成商戰,企圖通過不誠實、不正當的手段非法獲益,使社會誠信受到很大破壞。

  過去也有虛假訴訟,由于法律不健全、標準不清晰,這類案件基本上按偽證罪、詐騙罪等處理。但這些罪名的構成要件有時跟虛假訴訟不匹配,即使作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也不準確,所以虛假訴訟很少被當作犯罪處理。

  李道演: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2018年和今年分別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意見》,對這類案件審查更加嚴格,懲治力度逐漸加大,導致案件數量明顯增多。

  王朝勇:狹義的虛假訴訟是指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罪,廣義的虛假訴訟還包括民事上的虛假訴訟,不一定構成犯罪。虛假訴訟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包括“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

  湯維建:社會誠信是訴訟誠信的基本背景,由于社會誠信體係不健全,虛假訴訟就會有滋生的土壤。社會誠信度越低,虛假訴訟率就越高。

  極少數司法審判人員甚至還內外勾結,“指導”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有些司法人員為謀取私利,不惜以身試法,通過炮制虛假訴訟進行枉法裁判。

  李紅:近年來,訴訟案件本身在逐年上漲,虛假訴訟數量也會水漲船高。在解決執行難過程中,加大了財産處置的力度,當事人對財産的爭奪更激烈,虛假訴訟有時就被當成一種手段。還有,立案登記制要求有案必立,但立案階段缺乏對虛假訴訟的有效攔截機制。

  湯維建:立案登記制度本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但被有些當事人當成訴訟程式漏洞利用,作為虛假訴訟的“制度保護傘”。

  另外,由于實體法律制度不完備,很多虛假訴訟為了規避實體法上的要求,比如房屋限購、車輛限買等指標性制度,也為人們通過虛假訴訟規避它們提供了“誘惑”。

  洪道德:有案必立和立案審理是兩個概念。有案必立並沒有降低法院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判斷,也沒有降低判決的標準,而虛假訴訟是通過司法機關的審理把虛假內容認定成合法事實。不能把有案必立理解成立而必審、審而必判、判完必贏。

民間借貸何以成“假官司”高發區

能夠産生借貸關係的基礎法律關係多種多樣,最直接的證據“借條”“借據”易于偽造

  最高法數據顯示,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發現的虛假訴訟中,發案量最高的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佔比達46.36%。

  王朝勇:虛假訴訟在民商訴訟很多領域都存在,其中民間借貸是重災區。往往經濟越發達的地方,民間借貸越活躍,相對來説,目前廣東、浙江、江蘇案件數量較多。

  近年來,民間借貸中出現的“套路貸”,不少都涉及虛假訴訟。我接觸的虛假訴訟受害者,大多是2014年陷入“套路貸”的房地産企業,當年銀行壓縮銀根,地産企業缺錢,有人就故意放貸下套,有的企業上百億資産都被套沒了,案中有案非常復雜,光案卷就要幾麻袋。

  李紅:我們對近幾年虛假訴訟案件做過分析,涉及民間借貸、勞動爭議、破産企業債權確定、拆遷補償、遺産糾紛等,主要跟執行和破産程式有關。其中,執行程式佔比較多,又集中在民間借貸領域,當事人最常見的目的是阻卻法院執行,其次是稀釋執行債權,以及設立本不存在的優先受償權。

  李道演:今年出臺的《意見》,列舉了九種虛假訴訟犯罪易發的民事案件類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排在首位,顯然是根據司法實踐總結出來的。這類案件類型基數大,虛假訴訟自然高發。

  不少虛假訴訟的原告是從事高利貸行業,為了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實打官司。還有一些原告以“受害者”自居,抱著僥倖心理希望通過訴訟,挽回自身損失。

  程小國:借貸關係是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能夠産生借貸關係的基礎法律關係多種多樣,容易虛構,最直接的證據“借條”“借據”易于偽造。

  有的出借人為了逐利而不擇手段,慣用虛假陳述等手段。還有一些從事高利放貸、實施“套路貸”的人員,為了牟取暴利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借款人出于無奈或被脅迫出具虛假憑證、作虛假陳述的屢見不鮮。

  許光勇:相較于其他復雜的民事法律關係,民間借貸案件有其特殊性——舉證責任相對容易實現,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較易獲取;訴訟上一般是簡易程式,而且很多案件是缺席判決,容易實現虛假訴訟的目的。

  從司法機關案件管理角度來説,資訊不對稱也是虛假訴訟高發的客觀原因。比如有的當事人在同一法院,提起幾十件甚至幾百件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這種現象本身就不正常。由于不同案件承辦人之間溝通較少,加上他們手頭案件又多,有些線索容易被忽略。

如何才能識破“假官司”

如果有專業人士在背後指導,證據鏈會很完整,虛假訴訟的識別難度更大

  程小國:虛假訴訟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特別是“雙方串通型”的。當事人之間往往關係密切,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炮制證據,以應對司法審查。

  一方面,民事債權債務關係無須公示,第三人無從知曉,受害人因不知情而無法提出抗辯。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中很多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往往不配合法院就案件事實的調查。即便法官通過自由心證認為存在虛假訴訟的可能性,但在沒有確切證據情況下,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之間可能存在偏差。

  李道演:2015年虛假訴訟入罪時,由于罪名規定太過模糊,司法懲戒與刑事打擊界限不清,實踐中罪與非罪存在很多爭議。

  後來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只有“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才構成本罪,統一了司法裁判標準。今年出臺的《意見》,列舉了七種可能屬于虛假訴訟的線索。認定標準詳細,立法層面做了最大可能的覆蓋,關鍵還要靠實踐落實。

  湯維建:目前,司法考核指標中缺乏對虛假訴訟的量化扣分項目,也缺乏有效的司法責任追究機制,有些司法審判人員盲目追求結案率,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睜一眼閉一眼,通過調解、速裁、司法確認等簡易管道,三下五除二迅速做出結案處理,使虛假訴訟得以蒙混過關。

  李紅:往往有財産打“假官司”才有價值。在執行案件中,一旦查到關聯案件且涉及民間借貸,或查到被執行人有財産時,法官一般都會很謹慎。

  然而,民事訴訟中有缺席審判、調解結案等審判機制,法官遇到這些情況,沒有深入調查的契機,不可能對每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都用警惕的眼光審視。

  有的案件辦完要花幾年時間,對次數繁多的小額資金流向,大數據查控能力也有限,法官需要投入很大精力。目前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不會單獨計算虛假訴訟審查的工作量。

  王朝勇:“套路貸”領域的詐騙型虛假訴訟中,貸款人為了洗清嫌疑,往往會在合同訂立、銀行流水單上“絞盡腦汁”,披上合法民間借貸的外衣。僅通過書面證據,很難看出貸款人隱藏的非法佔有目的。

  李紅:如果有專業人士在背後指導,虛假訴訟的識別難度更大,證據鏈會很完整,虛構的事實也符合標準的訴訟要求,無疑會增加法官調查取證、破解虛假訴訟的難度。

  許光勇:我們檢察院對證據的調查核實措施比較有限,當事人之間借貸資金是否實際交付、歸還,我們可以通過銀行交易流水查明資金流向。但如果是現金交付,要調查出借人是否有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有借款必要等綜合認定,難度就會大很多。

  李紅:一般當事人自己做資金流向,可能也就倒騰兩手。如果由專業人員來做,可能五手才能查出來。我們有時候查一個賬號,發現資金都不在銀行體係了,甚至有一些專業的洗錢手段,資金流向最後就斷了。

  法官窮盡證據收集手段都追查不出來,即使公安機關介入偵破難度也很大。司法資源不可能全部投入到某一件案子中,法院也要考慮查到什麼程度應該放棄。

  許光勇:辦案時容易找到出借人並調查取證,而很多借款人屬于社會失信人員,流動性大,聯繫方式不明,尋找到他們也是一大難題。

  當然,司法機關更要主動作為。法院處在民事訴訟第一線,要運用好發現虛假訴訟的最有利優勢;公安機關作為偵查部門,要剛性有力地查辦虛假訴訟案件;檢察機關通過法律監督貫通刑事、民事訴訟,暢通查辦虛假訴訟的程式問題……

“成本小獲利大”懲治難題怎麼破

較低罰款或短暫拘留的違法成本明顯偏低,助推了虛假訴訟的泛濫和升級

  程小國:虛假訴訟一般成本小、獲利大,存在懲治手段不足的困境。從民事懲戒來看,對于虛假訴訟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為人罰款、拘留等處罰,對個人和單位罰款金額,最高分別不超過10萬元和100萬元。隨著經濟發展和虛假訴訟行為方式的變化,這一標準很難適應打擊需要。

  李紅:我們法院這類案件的財産數額,絕大多數都是幾十萬元起步。制裁力度不足,違法成本太低,罰款數額遠低于違法收益,當事人有以小博大的心態。

  湯維建: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虛假訴訟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與制裁制度不夠完善,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設置的門檻過高,使很多虛假訴訟得以逃脫制裁。

  另外,司法公開制度、陪審制度、第三人訴訟告知制度、檢察監督重點跟蹤制度等落實得不夠理想,對虛假訴訟的監督和懲治效果不佳。

  李紅:法律適用上還有難點,民事訴訟中是否認定虛假訴訟,刑事上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犯罪,是此罪還是彼罪,在犯罪形態、量刑情節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

  目前司法資源比較匱乏,是否應投入到打擊虛假訴訟領域,不同地區和時期,各級司法機關也會有不同考量。

  程小國:就刑事打擊而言,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而對“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既不能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一般也不宜以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等侵財類犯罪定性處理,往往以罰款、拘留等措施進行處罰,刑事打擊力度有限。

  湯維建:虛假訴訟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被納入刑事犯罪進行制裁,未能讓以身試法者心生畏懼。而較低罰款或短暫拘留的違法成本明顯偏低,“低投入、高産出”這一扭曲性機制,助推了虛假訴訟的泛濫和升級。

  李紅:刑事責任的量刑相對較低,有文章對2015年到2018年全國法院的138篇虛假訴訟裁判文書分析,所處的刑罰都是用虛假訴訟罪中的第一檔,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適用緩刑率很高。

  有的虛假訴訟被發現後,當事人最多把應該償還的債務還上,和受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從而獲得從輕處罰。

  程小國:不同法院之間缺乏審判資訊溝通平臺,法院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也缺乏有效的資訊交流共用渠道,法官辦案時難以全面掌握當事人的財産狀況、信用記錄等資訊,各部門需加強協同治理,建立線索移送、結果反饋機制。

  李紅:從2012年到2019年,我們法院審理的涉及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有九件,每年對以虛假訴訟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處罰大概有二三十件。

  我們法院做過工作指引和協調機制,但要更細化並能指導實際工作,目前案件積累還不夠,在訴訟中佔比沒那麼高。

  湯維建:還需要以虛假訴訟懲治為切入點,完善司法考核和司法倫理制度,進行常規性司法反腐。一些法律服務者的職業操守尚需提升,法律服務業唯利是圖、缺乏有效監督的傾向有待遏制。

  許光勇:非法獲取利益是虛假訴訟的根源,要有效打擊就要切斷利益鏈,消除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非法利益。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對虛假訴訟産業鏈等施以刑事責任,盡可能壓縮虛假訴訟賴以生存的利益空間。另外,還要加強普法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訴訟打假”。

  湯維建:實踐中許多假離婚的形成,與拆遷、徵用補償、規避稅費等問題聯繫密切。當前,有針對性地、係統地梳理實體法中的制度性缺陷,堵住通向虛假訴訟的實體法之路,是難以繞開的立法完善和制度建設課題。

  王朝勇:現實中還有虛假仲裁和虛假公證行為。由于仲裁裁決書不公開,有的當事人不申請執行,直接當作另案的證據,或在企業破産中直接抵債。虛假仲裁只有申請執行才構成犯罪,這就留出了逃避空間。建議增設虛假仲裁罪和虛假公證罪,或列入虛假訴訟罪處理。

如何通暢受害人救濟途徑

目前最大障礙在于救濟途徑不通暢,導致一些受害人告狀無門

  程小國:虛假訴訟受害人一般包括訴訟參加人和案外人。訴訟參加人的救濟重心是取證和證明,要在訴訟過程中積極抗辯,提供反證來證明原告的主張或證據為虛假,戳破虛假訴訟的面紗。當無法取得有利證據時,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或判決後向檢察機關申訴、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外人的救濟難點不僅是取證和證明,還要採取合適的路徑讓案件進入司法程式,主要救濟途徑有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訴、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另行起訴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等。

  近年來,我們臺州法院集中打擊虛假訴訟,發布典型案例,民眾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受害者更積極地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或向司法機關舉報控告。

  李道演:在虛假訴訟犯罪案件中,我曾為被告人做過成功辯護,也替受害人進行刑事控告,後者的難度相對更大。對受害人而言,輸了官司,失去的不只是金錢,還有對法律的信心。

  洪道德:目前最大障礙在于救濟途徑不通暢,一些地方的法院和公安機關來回踢皮球,導致受害人告狀無門。個別地方公安機關的態度是,這種案件一般不接受個人的舉報控告,只接受法院的移送。

  有的民事訴訟受標的大小影響,二審就到了高級法院。有的基層公安機關錯誤地理解為,自己無權否定高級法院的事實認定。其實,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要不告而理,主動出擊,負有證明責任,個人只要舉報控告就行了。

  王朝勇:在我接觸的案子中,有的老太太一輩子的積蓄都被騙走了,有理也打不贏官司。有的受害人在法律救濟中遇到移送難、立案難。

  如果虛假訴訟案件涉嫌犯罪,律師要求法官移交公安,而法官不移交,仍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式審理,有可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當然,公安局也有義務立案,因為這是公訴案件,並不以法院、檢察院移交為前提。

  李紅:我們法院移送案件,一定要去調查取證,提供基礎證據,公安機關才會順著線索去偵查,不能有合理懷疑就移送。

  但民刑銜接上不太順暢,什麼案子應該移送,什麼情況應該立案,標準還不太明確。虛假訴訟還存在民刑交叉的難點,刑事法官未必清楚民事訴訟中的取證和證據流轉,民事法官可能對刑事標準比較模糊。

  洪道德: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可以考慮第三方指定管轄,把個案指定管轄延伸至類案,比如一個省指定幾個審理虛假訴訟案件比較成熟的法院,並指定由哪些公安機關負責。至少在這一地區,這類案件的證明標準、辦案程式能統一起來。

  李紅:有的受害人沒有很強的救濟動力,一方面舉證難度大,維權成本較高,而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並不多;另一方面,被執行人本身財産就不多,有的判決後也很難執行,受害人拿不到財産。

  如果屬于稀釋債權的案件,涉及較多債權人,單個債權人也不願攬下維權責任,自己要投入100%的成本,收益反而會被稀釋。

  王朝勇:虛假訴訟案件被查清後,財産能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如果受害人被拘留或判刑,恢復自由後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責任編輯: 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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