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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日企的現實困境
  新華網 ( 2021-07-08 07:01:53 ) 來源: 《環球》雜志
 

 

日本氣囊生産商高田被寧波均勝電子收購

    中國企業牽手日本企業後能否産生協同效應備受矚目,如何實現提質升級和互利雙贏也成為重要命題。

尹秀鐘

  從2010年中國GDP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開始,中日之間的企業並購一直是熱門話題。通過收購日本企業,學習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拓展日本及全球市場,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一步。

  隨著近兩年來日本從法律上對外國資本收購本國企業加強限制,中企在日本的收購行為面臨新的困難,中國企業牽手日本企業後能否産生協同效應備受矚目,如何實現提質升級和互利雙贏也成為重要命題。

集中在四大領域

  中國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一方面繼續大力吸引外資,另一方面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開拓海外市場。

  中國企業對日並購由此開始,從近20年的案例來看,主要集中在四大領域:

  一是日本萎靡不振的勞動密集型家電企業。如海爾、美的、海信、聯想等中國企業陸續收購松下旗下三洋電機、東芝的白色家電業務以及NEC、富士通旗下的個人電腦業務,等等。

  二是日本高端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主要源于2009年之後中國汽車企業轉型升級需要,如2010年比亞迪收購日本三大模具企業之一的獲原(OGIHARA)館林工廠,同年寧波韻升收購生産驅動電機的日興電機,2011年湖南科力遠新能源公司收購松下公司旗下鎳氫電池生産企業,2018年寧波均勝電子收購日本氣囊生産商高田(TAKATA),等等。

  三是圍繞中國大陸遊客市場的相關對日投資活動。如創立于1930年的日本大型家電零售連鎖商樂購仕被蘇寧雲商收購,攜程、春秋航空、吉祥航空以及復星集團面向中國遊客提供旅遊服務業的對日投資案例等。

  四是與人工智慧、電子科技等新興領域相關的收購。雖然由于限制較多而成功案例不多,此類收購仍吸引了廣泛關注,如2020年3月英唐智制控股的公司收購了日本先鋒微電子公司,後者是一家成立于1938年的高科技半導體公司。

  在中企國際化的道路上,收購日本企業的意義在于學習日本的産業技術、精細化管理以及國際化經驗。相比開拓日本市場,日企的研發能力和研發資源,包括豐富的工程師和技術人員資源、新技術轉換為産品的能力以及制造能力等,對中國企業來説可能更具吸引力。比如,中國家電和電子産業規模雖躍居全球第一,但在品質和技術層面上與日本企業仍有較大差距。日本企業雖然退出了家電生産領域,但在技術與研發上仍在不斷投入。

  目前,日本企業在高端電子元器件領域依然強大。從2019年的智能手機供應鏈相關數據可見,華為智能手機Mate30組件成本的33%仍來自新力、TDK、村田制作所等日本企業。

  此外,全球頂尖技術,如半導體加工設備、半導體材料生産、超高精度機床、工業機器人、頂尖精密儀器、工程器械、碳纖維、電池等一直都被日立、信越化學、日本精工、安川、三菱重工、小松、東麗、保谷光學、住友化學等日企所佔領。

  中國企業牽手日本企業,不僅可以吸收制造技術和熟練工人,還可以通過試水日本市場後了解自身産品的不足,提高自身品牌在國內市場的溢價力。

日本加強了外資準入限制

  為進一步限制外國資本投資本國的重要行業和敏感行業,日本財務省、經濟産業省和總務省于2019年5月27日發布告示,擴大了需要進行“事先備案”的行業范圍,並自2019年8月1日起開始適用。根據該告示,外國資本投資積體電路制造、半導體記憶裝置制造等行業時,必須履行“事先備案”手續。

  此後,日本國會于2019年11月通過了《部分修訂外匯及外貿法的法律案》(以下簡稱《外匯法》)。在《外匯法》修訂前,外國資本如想取得日本安全保障相關行業(又稱“核心行業”)企業10%以上的股份,需事先申報並接受主管部門的審查;修訂後,這一門檻降至1%。

  安全保障相關行業包括武器、飛機、航太、核能、可用于軍事的通用産品、網絡安全、電力、煤氣、通信、自來水、鐵路和石油等12個領域,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後續追加的醫藥品(抗流感藥和疫苗等)和醫療設備(人工呼吸機等)領域。

  《外匯法》施行後,日本財務省在2020年5月8日公布了需對外國投資者的出資進行事先審查的對象企業名單,包括了三菱重工、豐田汽車、日立制作所、東芝等2102家上市公司。其中,作為重點審查對象的“核心行業”企業518家,核心行業之外的指定行業企業1584家,二者合計超過日本全部上市企業的55%。此外,屬于事後報告類的指定企業1698家,約佔日本全部上市企業的44%。

  根據《外匯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應在擬實施交易或者投資前的6個月之內,按照規定的格式,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以及相應業務主管大臣提出關于投資的事先申報。事先申報的審查機關主要是指日本財務省,根據投資行業的不同,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包括警察廳、金融廳、總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産省、經濟産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等。

  在受理事先申報後,財務大臣及業務主管大臣將從是否存在損害國家安全、妨礙公共秩序的維持、妨礙公眾安全的保護,或者對日本經濟的順利運營産生顯著的不利影響角度進行審查。如果財務省或主管政府部門經審查認為外商投資存在上述危險,可以對申報人作出變更、中止投資內容的勸告;外國投資者如果不服從該勸告,主管部門可以作出變更、中止的命令。

  依照《外匯法》,外國投資者如果未事先申報就實施投資或者進行虛假申報等,而財務大臣及業務主管大臣認為從國家安全的角度需要進行事先申報,這時就可以對該外商投資行為採取事後措施,做出使外國投資者出讓投資取得的股權等處分命令;如果外國投資者不遵守事後措施命令,情節嚴重時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本政府對法案法規的修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國投資者對日本的投資。以筆者曾辦理的廣東某公司收購日本某株式會社為例,該收購項目于2017年下半年啟動,按照日本當時的外資準入制度,項目並不屬于需要履行“事先申報和審查”程式的指定行業,收購方在實施投資之日起45日內經由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以及相應業務主管大臣提出事後報告即可。但由于收購方在資金安排等方面出現問題,未能按原定的股權交割日完成交割。

  由于目標公司的經營范圍涉及半導體(液晶面板晶片)的開發、制造和銷售,獲知日本政府對法案的修訂後,因不能完全排除收購項目事先備案受挫的可能性,筆者建議收購方在完成“事先備案”手續並被告知可以進行股份交割之前,不要依相關合同約定,或者應股份轉讓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先行支付股份受讓剩余款項。

  同時,筆者與日方律師一起協助收購方著手準備和履行“事先備案”手續,通過書面解答經濟産業省關于本收購項目的備案申報人及關聯方資訊、收購方的投資目的和經營參與計劃、目標公司的營業規模以及資訊管理體制方面的提問項目,並按照經濟産業省的要求在備案申報書中補充記載了諸如“排除外國政府的影響”等相關承諾和保證事項。筆者注意到,經濟産業省對外國資本投資日本重要(敏感)行業的案件審查中,尤其關注收購方及其關聯方是否有外國政府或國有(營)企業的背景。這一收購項目最終于2019年底順利完成。

新一輪“並購”潮?

  2021年5月18日,中國駐日本大使孔鉉佑接受日本共同社專訪時表示,中日作為世界第二、第三大經濟體,經濟互補性強,是東亞和全球産業鏈供應鏈的重要組成部分,2022年又值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重要節點,也是進一步強化中日關係的重要契機,中日兩國之間或將迎來新一輪“並購”熱潮。

  基于以往辦理的對日投資並購項目經驗,中資企業往往很難自行判斷目標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否落入日本政府外資準入限制措施的范圍。有意投資日本的中資企業,應先行分析擬投資的目標公司所經營的業務類型,判斷投資交易是否需要履行事先申報手續、是否可以適用事先申報的豁免制度,並相應對投資架構(包括中資企業在日本境外的股權架構安排和設置)及投資日程進行規劃和調整。

  此外,中國企業除了需進一步了解日本相關法律法規,並高度重視日方獨特的企業文化。在筆者處理的諸多並購案例中,中企在談判時激情滿懷,有意無意間擺出一種“我有錢”的架勢,而很多日企老板是企業員工出身,謹小慎微,相對保守,寧願企業倒閉也不願意將其賣給他們信不過的人。在收購時,中企唯有耐心地與對方溝通協調,才能消除隔閡,確立信任關係並促成合作。

  在收購完成後,企業經營理念的磨合以及員工文化的融合也非一日之功,在中資收購日企的案例中,盡管中國企業完全能滿足日本工程師等人員的薪酬要求,日方工程師、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等紛紛離職的情形仍不在少數。

  (作者係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來源:2021年7月5日出版的《環球》雜志 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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