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法總則所確立的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終都堅持著一項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抽象地來説就是——只有出于對公共利益進行確認、保障和維護的需要,才能夠動用國家公權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場交易、剝奪和限制私人合法財産。這一點對每個國民來講都是至關重要的,它在某種意義上也劃定了國家公權力可以動用的條件。
相對于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在某些具體的法律規則上,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和發展,這些變動都會在我們的生活、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産生更為具體和直接的影響。這種影響一定是綜合的、體係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