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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合規管理辦法頒布
2017-06-10 09:08:01 來源: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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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規是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生存基礎。9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通過5章40條內容,明晰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等各方職責,提高合規履職保障,加大違法違規追責力度等措施,切實提升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考慮到行業落實有關制度、人員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時間,《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促行業形成“我要合規”的自我約束機制

  此前,證監會于2006年和2008年分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以下簡稱《證券公司合規試行規定》),在證券、基金行業推行合規管理制度。

  鄧舸介紹,經過多年實踐,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將合規管理僅作為合規部門的職責、合規負責人履職保障不足、追責力度不夠等問題。

  因此,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證監會對上述兩個規定進行了修訂,起草了統一的《辦法》。《辦法》以《證券公司合規試行規定》為藍本,吸收合並基金行業合規管理規定的內容,是對過去合規監管政策的延續和承繼。

  上證報記者獲悉,證監會于2016年正式啟動修訂工作,隨後徵求意見、內部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再到現在正式頒布,已歷經近一年時間。考慮到行業落實有關制度、人員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時間,《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過合規體係的逐步完善、優化,促使行業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約束機制,變‘要我合規’為‘我要合規’,為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鄧舸指出。

  據悉,為保障《辦法》落地實施,證監會正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結合證券、基金行業的個性特點,分別制定與《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擬與《辦法》同步實施。同時,證監會將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開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專項檢查,集中查處合規體係建設不完備、制度落實不到位、董事會或經營層或合規負責人不履職、合規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

  各業務合規通用八項基本原則

  《辦法》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秉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提出八條通用的合規原則,嘗試以原則導向方式,解決現有規則導向監管框架下,新業務、新活動缺乏及時、可用的規范標準問題:

  一是充分了解客戶資訊並及時更新;二是確保將適當的産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三是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四是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五是有效管理內幕資訊和未公開資訊;六是防范利益衝突,公平對待客戶;七是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八是審慎評估經營管理行為對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記者注意到,《辦法》提升了任職條件要求,合規負責人既要熟悉證券、基金業務,更要通曉證券法律法規。具體任職條件包括:從事證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並且通過證券業協會或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從事證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並且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證券基金業自律組織專業監管崗位任職5年以上。

  《辦法》同時厘清各方合規職責,督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和合規負責人在合規管理上發揮合力。具體看,《辦法》明確董事會負責確定合規管理目標,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承擔責任;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董事會制定的合規管理目標,對全公司的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各子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合規負責人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對公司合規運營承擔監督責任。

  同時,外部評估要求也進一步強化。針對部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流于形式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每年必須進行內部評估,每3年必須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外部專業機構進行全面評估。同時,為保障外部評估的品質,《辦法》要求證券業協會和基金業協會在自律規則中細化專業機構的資質要求。

  四舉措夯實合規負責人履職保障

  合規負責人是公司合規管理的樞紐,關係著公司合規管理的成敗。但實踐中,部分公司合規負責人獨立性、權威性不足,知情權得不到保障,薪酬待遇也在高管層中相對較低。

  記者梳理,為切實提升對合規負責人的履職保障,《辦法》明確:

  一是設置合規部門,配置足夠合規管理人員。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設立合規部門,作為合規負責人領導的辦事機構承擔合規管理職責。合規部門中具備3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有關領域工作經歷的合規管理人員數量不得低于公司總部人數的一定比例。

  二是強化合規負責人的考核管理權。合規部門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由合規負責人考核。對兼職合規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時,合規負責人所佔權重應當超過50%。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合規負責人、合規部門及專職合規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制度,不得採取其他部門評價、以業務部門的經營業績為依據等不利于合規獨立性的考核方式。

  三是保障合規負責人的獨立性、權威性和知情權。明確合規負責人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考核,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理由解聘;公司不採納合規負責人合規審查意見的,應當將有關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公司在召開董事會、經營決策會等重要會議以及合規負責人要求參加或者列席的會議前必須通知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有權根據履職需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四是保障合規負責人的薪酬待遇。合規負責人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數。(記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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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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