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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盯上“海外代購”
2018-08-10 08:51:02 來源: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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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淘寶上的代購生意風生水起。很多淘寶店主從國外採購商品,出售給國內買家。一些職業打假人也將“打假”的矛頭對準了這些網店。記者通過查閱公開判決發現,他們抓住網店在國內出售洋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缺乏檢疫證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國食品標準等問題提起訴訟,索要十倍賠償,屢試不爽。

  洋食品無中文標簽 網店遭十倍索賠

  居女士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名叫“英國食品超市”的網店。去年7月,楊先生在這家網店購買了29件“現貨英國進口傳統約克紅茶紙盒裝”以及11件“現貨英國進口約克紅茶鐵盒裝”,共計花費2833.1元。

  收到貨後,楊先生發現這些産品都沒有中文標簽及相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緊接著,他向淘寶網要求披露賣家資訊,得知是由居女士注冊並經營。楊先生以店主居女士銷售無中文標簽、無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普通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由,將居女士以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一並起訴到法院,要求居女士為自己退貨,並賠償貨款十倍的賠償金。淘寶網承擔管理不善、審查不嚴的連帶責任。

  同樣經營海外代購店的于女士也因為所售食品沒有中文標簽而被訴。

  去年11月,景先生在于女士經營的日本代購網店內購買了8件“國內現貨日本正品大木維生素嬰幼兒童寶寶5種復合軟糖丸160粒”,支付貨款1024元。在收到貨的第二天,景先生就直接向淘寶網申請披露賣家資訊,旋即提起十倍賠償的訴訟。訴訟的原因同樣是這些日本維生素軟糖並沒有中文標簽,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最終,兩起案件,淘寶店主均敗訴。法院判決,兩位買家退還商品,由店主支付退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楊先生獲賠28331元,景先生獲賠10240元。

  而淘寶公司已經向買家披露了賣家的真實姓名、地址和聯繫方式,買家也沒有證據證明淘寶公司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的措施。因此,淘寶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代購方式影響法律關係 現貨“直郵”有區別

  兩位淘寶店主在答辯時都強調,自己提供的是代購服務,與買家形成委託買賣關係,買家要求提供標簽超過委託范圍。

  那麼,店主代購洋食品到底該不該對産品本身問題負責?

  熟悉網購的人都了解,所謂的代購大體有兩種,即“國內現貨”和“海外直郵”。也就是要麼賣家自己購進了商品進行轉賣,要麼是接受買家訂單去代為採購。這兩種形式的“代購”讓買賣雙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係。

  法院認為,兩種形式中賣家和買家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所不同。對于“現貨交易”而言,代購者從國外購買後將商品在其網站上公開上架銷售,此時代購者已經取得了現貨商品的所有權,其銷售給購買人的行為實際上是轉賣行為,雙方之間形成直接的買賣合同關係,應當由賣家承擔商品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賣家能夠證明買家購買前已經知曉産品存在瑕疵仍選擇繼續購買或者賣家在購買前明確告知買家産品存在瑕疵。

  而接受買家訂單後去“代購”,僅收取代理費的行為才形成委託合同關係。代購者根據買家的需求購買指定商品,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情況下,比如不能買假貨、過期商品等,可以不對境外産品沒有中文標簽等表面瑕疵問題負責。説白了,只要是“現貨交易”,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購”,變成了賣家在國內銷售洋食品,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並非無毒無害就過關 現貨受中國法律規制

  在國外銷售的洋食品沒有中文標簽,淘寶店主們認為是稀松平常的事,因為這些食品都是從國外購買後發貨到國內的,他們並非進口代理商,只是代購,所以這些食品並無進口通關手續,也沒有中文標簽。

  兩位淘寶店主都在答辯時強調,商品只是沒有中文標簽,而非存在品質問題。但是法院的判決中卻對食品安全的標準進行了充分説理。

  法院認為,我國食品安全法採納的食品安全標準並非狹義的“無毒、無害、有營養”這種食品安全標準,而是包括了衛生標準、營養標準、標簽標準等多個方面強制性標準的廣義概念,只有符合全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才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説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説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説明書或標簽、説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

  也就是説,淘寶店主出售的“國內現貨”洋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就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他們在銷售過程中,明知國內現貨商品無中文標簽,卻沒有就此問題向買家作出提示,未履行相關提示義務。因此足以讓法院認定影響食品安全。

  含有中國禁止的成分 賣新西蘭潤喉糖被訴

  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搜索到了15件針對淘寶代購店主的訴訟判決,巴西的蜂膠膠囊、荷蘭的奶粉、日本的維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攤上了官司。除了沒有中文標簽這個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國食品添加標準的成分,更是“硬傷”。

  還是那位買英國紅茶的楊先生,去年3月還在另一家網店購買了賣家從新西蘭代購的檸檬味comvita康維他潤喉糖蜂蜜蜂膠糖果25袋,花了3475元。

  就商品沒有中文標簽的問題,謹慎的店家還專門提示過楊先生注意,楊先生在聊天中明確表示自己對此並不在意。

  可是,收到賣家從國內發來的貨物後,楊先生啟動了維權程式,起訴賣家李女士。

  一審的重點仍然在沒有中文標簽問題上,但是因為店家在楊先生下單前已經告知相關問題,法院認為他已經對産品沒有中文標簽、未經進口檢驗檢疫等事實及其與境內商品的區別是明知的,並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因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後,楊先生提出上訴。二審審理中,他則重點將矛頭直指糖果中添加了蜂膠這一成分的問題,並提出《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文件和《衛生部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規定,蜂膠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産經營。

  這一觀點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法院認為,涉案産品作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膠,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楊先生明知涉案商品沒有中文標簽,但因該食品添加了蜂膠這一不應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已經實質影響了食品安全。楊先生獲得了34750元賠償。

  記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材料,而這4起案件涉及的全部是蜂膠食品。法院均以涉案食品添加蜂膠不符合我國標準為由,判決淘寶店主對買家支付十倍賠償。

  對于“代購”的食品,賣家通常是看什麼在國外有名或熱銷便購入轉售,很顯然,他們對于食品成分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完全沒有這些買家更敏銳。

  食品領域職業打假 法院並未質疑

  在訴訟中,淘寶店主都對買家的身份提出質疑,認為他們刻意選擇國內現貨購買,而且發現問題後,明明可以選擇7天無理由退貨,但就為了索賠而訴訟,其行為屬于以維權打假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屬于知假買假,不應獲得十倍賠償。

  至于這些買家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職業打假人,從這15起案件的共性上或許可以看到一些端倪。記者發現,提起訴訟的每個買家都起訴了至少兩個賣家。而且似乎他們還有自己的“偏好”。有的專打蜂膠食品,有的只告進口奶粉,有的認準了外國火腿,還有的全部針對日本食品。有的買家一人就提起三場訴訟,被賣家質疑帶領著一個職業打假團體。

  不過,從這15起案件的結果來看,賣家關于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抗辯都沒有得到最終的支援,法院終審判決都支援了買家十倍賠償的要求。賠償數額最低的一起為8000余元,其余14起案件的賠償數額都在萬元以上,最多的判賠4萬元。

  法院對于買家的身份未加質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記者注意到,雖然有的法院一審判決中認定職業打假人並非以消費為目的,只支援退貨,並未判決十倍賠償,然而到二審階段被改判。

  可見,不管他們究竟是不是職業打假人,至少在食品藥品品質問題方面,法律依然給予了他們受保護的權利。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賠償本就是對商家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條款,法律不否定“知假買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識、維護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根本利益。(記者 孫瑩 插圖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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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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