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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強制消費的整治力度
2019-06-19 09:08:02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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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你選擇了含有購物環節的團,那麼你就需要消費。現在下車去店裏,1小時消費兩萬元……”這是廣西桂林最近發生的一起新聞,起因是遊客消費沒有達至導遊的“心理預期”。這不是個例——近年來,強制消費成了旅遊業轉型升級的普遍痛點,如何根治,各地使出了渾身解數。其中,貴州宣布的一條措施引起了注意,針對避暑旅遊季,該省規定在重點景區、旅遊線路和遊客集散地,全面推行旅遊團隊遊客購物無條件退貨制度。

  什麼樣的價格對應什麼樣的服務品質,這是基本的市場常識。但在旅遊業,卻屢屢有小旅行社為吸引遊客打起了“低價牌”。這些不合理“低價團”根本不可能支付旅遊過程中的食、住、行、遊成本,因此只能打強制購物的歪主意,帶遊客到固定的商家去購物,從購物總額中拿提成。必須承認的是,過去這類現象屢見不鮮,跟個別遊客喜歡“貪便宜”的心理有關。然而不管消費者出于什麼動機,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得到保障。對此,許多地方通過吊銷導遊證,將旅行社記入誠信黑名單的方式予以規制,但因為沒有打破利益傳導機制,導致強制消費容易沉渣泛起。而無條件退貨制度則另辟蹊徑,直接從導遊收入機制方面切入,有望向旅行社傳導壓力,督促其將重點放到質價對等的品質遊上。

  事實上,退款退貨規定並非第一次出現。2016年生效的《浙江省旅遊條例》就已經規定包含“未經旅遊者同意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在內的五種情形,旅行社都應該為遊客“墊付退款”。修訂中的《旅行社條例》也規定,“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但在現實生活中,“墊付退款”的可操作性不強,因為退款有多個前提,消費者要承擔舉證責任,不僅要保存好自己的發票收據等,而且要出具未標明購物名稱、地點、價格的旅遊合同,還要舉證旅行社和導遊從中獲利。旅遊消費往往是在異地産生,對消費者作出種種要求,客觀上增加了維權的難度,從而有可能削弱規定的約束力。

  比起舉證退貨,無條件退貨顯然更實惠一些。但在現實中,未必會有想像中那麼美,比如就退貨范圍而言,如果僅僅局限在現場退貨,震懾力就可能有限,如果遊客回家後還能退,是否連正當購物行為都波及了?可見,無條件退貨成效幾何,還有待繼續觀察。這提醒我們,在肯定政策善意的同時,要繼續瞄準“症結”對症下藥,進一步提升旅遊業的發展水準。一方面,要繼續加大對旅行社與商家不當利益合謀的打擊力度,提高旅遊業的法治水準。在現有法治框架下,對旅行社和導遊採用行政處罰之外,也要引入強迫交易罪的壓力,從而提高相關方面的違法成本。另一方面,要繼續著眼于旅行社、景點、商家等主體的利益分配問題,試水導遊執業自由化,引入更多生産要素,破除原有的利益格局。

  當下正值旅遊旺季,各地相關部門要加大對旅遊市場的綜合治理力度,深刻認識到旅遊不是一錘子買賣,要切實以消費者的獲得感為標準,對“不合理低價遊”、導遊誘導或強制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重拳出擊,堅決維護廣大遊客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消費者而言,也應保持理性,選擇質價相符的旅遊消費,避免掉入低價遊陷阱而帶來不愉快的旅遊體驗。(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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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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