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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小學生境外游學活動越來越多,仿佛成了一節“必修課”。目前,游學市場良莠不齊,缺乏明確的規範標準。為保障中小學生在境外游學“課程”中的合法權益,有關方面需要對境外游學活動加以規範。
首先要有達標的“主辦方”。從當前市場現狀來看,除了學校,一些教育培訓機構、旅行社、留學中介、專職游學機構乃至個人團體等也紛紛涌入該領域“切分蛋糕”。這些資質不達標“主辦方”的出現,一方面增加了家長的選擇困難,另一方面也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其次要有合格的“承辦方”。教育部門或學校作為資歷達標的“主辦方”,即便是找旅游機構來承辦活動,也不是隨隨便便、簡簡單單就敲定的,應該通過公平競爭選擇報價最合理、質量最過硬的機構來承辦,從而倒逼商業機構規範經營。如果是因為“走關係”或“圖便宜”選擇一些沒有開展游學業務條件的機構承辦,最終損害的只會是學生合法權益及學校的名譽。
最後要有健全的“監督方”。據了解,海外游學組織主要由工商和旅游部門負責,教育部門幾乎沒有介入。這不免引人思考,誰可以組織游學?組織機構需要什麼樣的資質?面對鋪天蓋地的游學産品宣傳,學生是否有足夠的辨別能力?參加境外游學活動的對象主要是學生,僅憑工商和旅游部門審核難免有失精準性,教育部門監管工作不可缺席。(文/韓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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