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湖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布了《〈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社會服務折抵罰款處罰操作規定(試行)》的通知,通知提出,市民可以通過提供服務的形式來折抵罰款處罰。這引發廣泛關注。
初次違反條例、違法情節輕微、罰款金額在200元以下的市民,可以自願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服務一小時抵50元——在我看來,這種“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的“罰”外開恩,於法於情於理相融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
這樣的“社會服務抵罰款”,也算是一種管理創新。它沒有背離執法的目的,只是對傳統的執法手段做了些“微調”。
長期以來,不少地方都有這樣的現象,在行政執法中,對於那些違反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總是一罰了之,以罰代管。結果不但沒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反而會出現逆反心理,導致違法行為人對違法行為不屑一顧,有的人甚至甩出一張鈔票:“罰吧,這錢夠不夠?”這種不以為然、我行我素、“拿錢擺平”的現象,使行政執法的效果大打折扣。
而且,一味地以罰代管,也容易導致“執罰經濟”的滋生,“執法變執罰”的現象時有所聞。
“社會服務抵罰款”,倒不是説什麼行政罰款都能拿社會服務折抵,而是嚴格限定了其適用範圍。《湖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針對的,多是社會上常見的不文明行為,例如禁煙場合抽煙、噪音污染、違規養狗、車窗拋物等,對於這類“出格”的不文明行為,一味罰款並非靈丹妙藥,更不是目的所在。
處罰的目的是糾正不文明行為,而在參與社會服務過程中,恰恰可以激發其換位思考,站在城市管理者、站在其他市民的角度,去反思自身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從而改正錯誤。
因而,社會服務折抵罰款也折射出城市管理理念的進步。行政執法作為一種科學管理,應該走出“以罰代管”的誤區,不斷創新管理模式和方法,讓執法更文明更人性化,才能取得滿意的效果。□吳玲(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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