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商業廣告還是涉及品牌的公益廣告,都不應出現在包括考試在內的教學活動中,哪怕是無意之舉。
近日,一張洛陽市澗西區2018-2019學年第一學期五年級語文期末考試卷引發網友關注。
因該試卷第一大題的4道題目均與某國産品牌手機有關,網友質疑這是給該手機品牌變相做廣告。新京報記者聯繫到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教育局教研室,負責該試卷命題的高老師稱,網傳試卷屬實,被網友質疑的題目為視頻題,素材選自央視的公益廣告,不存在與涉事手機品牌商有商業合作的情況。
其實,即便沒有這樣的解釋,僅從常識來看,涉事手機品牌商也不太可能通過這樣的方式給自己打廣告。一則小學生並非其主要消費群體;二則在一所小學打廣告,受眾面也太小了。
但是,就算是非商業合作,也不能表示這種現象就是正常的、合理的。
無獨有偶,小學教學活動中出現商業廣告的案例,僅在春節前夕就被媒體曝光過好幾起。其中一起發生在山東鄆城,部分小學生的獎狀上出現了當地某個眼科機構的廣告。另外一起,則發生在四川省南部縣某小學,在其“家庭報告書”封底上,出現了當地一家童裝店的廣告。這兩起事件被曝光以後,都引發了網友廣泛的質疑,最後在當地教育部門的介入下,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此次事件問題多半出在命題環節,按負責命題者的説法,素材均取自公益廣告。但就算是這樣,命題者也該多長點心,對有廣告嫌疑的內容自覺規避——那些商業廣告出現在無論日常教學、考試哪種教學活動中,都不合適;出現在無論教材、獎狀等哪種教具中,都不應該。
這也是教學應該恪守的邊界:不管是商業廣告還是涉及品牌的公益廣告,都不應該出現在教學活動中。老師及相關教育工作者應該考慮到,廣告出現在教學活動中,非但會污了校園應有的“凈土”環境,還可能對學生産生誘導乃至誤導。
而本質上,如何規避給那些品牌、企業做硬廣軟廣,也是給包括考試命題者在內的教學者命的“一道題”。
在商業活動和教學活動之間,是有法律邊界的。國家《廣告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2018年10月,教育部辦公廳又專門下發《關于嚴禁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緊急通知》,以案例的形式再次強調學校要堅決抵制各類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等行為。
法規已劃定了邊界,而部分學校、教師也該循著這道邊界生出更多的審慎與警惕,有意識地跟可能代做廣告的行為切割。
眼下這些事件已成“反面教材”,通過這些案例,相關教育部門不妨在日常教學活動中,加強對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普法力度和提醒,讓老師們在思想上“繃緊弦”,樹立明確的邊界意識,從根本上避免教學環節中出現商業廣告的現象。□苑廣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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