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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罰“大巴帶白菜”道歉,也是一種警醒
2019-01-28 08:32:09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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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諱言,我們的很多法規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彈性空間”,這在給執法者留有“自主裁量權”的同時,更考驗執法者的執法理念。

  近日,湖北一輛大巴車司機因乘客帶蘿蔔白菜被罰款200元,執法民警稱“法律規定不能帶貨,青菜屬於貨物”。

  進入春運後,各地交警比平時更加注重道路交通安全。上述事件,大概也與高度重視有關,但這種“重視”似乎有些過頭了,也難怪會引發網友熱議。好在湖北高速交警“知錯就改”,1月27日凌晨及時撤銷了不當處罰,暫停相關民警工作,責成有關負責人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乘坐長途大巴車,每位乘客都會隨身攜帶或多或少的行李,超過規定的體積或重量,車站會收取相應的托運費,為保證乘客安全和乘車環境,乘客攜帶較大的行李物品都會放置在隨車底部的行李廂中。按正常理解,只要是乘客隨身攜帶的日常生活用品和其他雜物,且不違反相關規定,就應當視為行李範疇。大巴車運送乘客和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並不能視為“客貨混裝”。

  湖北執法交警將大巴車乘客攜帶少量“蘿蔔青菜”認定為“客貨混裝”,並對大巴車司機處以200元罰款。在筆者看來,問題並不是出在“處罰依據不足”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條規定“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蘿蔔青菜本身屬於“貨物”,只是數量多少的問題,交警據此進行處罰,在適用法律條款上並不存在瑕疵。問題是出在交警的執法理念和條款規定本身的“模糊”上。

  按照通常理解,只有貨車載客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客貨混裝”。但隨着大巴車運輸市場的競爭激烈和物流需求的旺盛,大巴車利用行李廂“帶貨”的牟利現象並不少見,尤其是臨近春節或通往一些大型批發市場的線路上,大巴車“客貨混裝”的問題更加突出,也着實給道路運輸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再加上制度本身對“客貨混裝”定義的界限不清,標準不明,交警在執法實踐中難免出現疏漏。

  正如不少網友所説的那樣,從僵化的角度來看,每輛正在運營的大巴車都可理解為“客貨混裝”。尤其是在臨近春節期間,乘客回鄉少不了大包小包,不只有蘿蔔青菜,更會攜帶很多外地土特産回鄉,如果因此就處罰大巴車,於法於理都很難解釋通。因此,制度欠缺完善是一方面,關鍵還在於執法理念。

  毋庸諱言,我們的很多法規制度存在或多或少的“彈性空間”,有些規定本身就存在“可罰可不罰”,在給執法者留有“自主裁量權”的同時,更考驗執法部門尤其是執法者的執法理念。

  應當説,春運期間,為保障道路交通運輸安全,交警的嚴格執法態度值得肯定,但一定要樹立為民執法的理念,既不能給乘客添堵,給運輸秩序添亂,也不能以維護春運安全的名義濫施濫罰。就算蘿蔔青菜屬於“貨物”,卻也是衡量交警執法理念和民生觀念的一桿秤。“客貨混裝”需要制度明晰,但在執法理念上也要留有溫度。□朱永華(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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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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