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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細化氣槍量刑標準,更多地方可跟上
2018-12-03 08:50:33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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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氣槍的案件非但宜秉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從寬”處理,還應通過標準細化去統一定罪量刑尺度。

  如今,氣槍量刑標準終于有了細化的地方版本。

  據澎湃新聞報道,11月1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進一步細化兩高有關槍支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並作出量刑區分。根據紀要,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不唯槍支數量論,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情節嚴重”等。

  我國對槍支實行嚴格管制。《槍支管理法》載明瞭槍支的性能特徵,公安部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刑法》則規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

  但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天津大媽擺射擊攤獲刑案、四川少年網購24支倣真槍被判無期案等,都曾引發不小的爭議。在這些涉槍案件中,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氣槍,本身並不具有多大的致傷力,如果按軍火處理,唯數量定罪處罰,往往背離一般公眾認知,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今年年初,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明確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等。

  這帶來了一波“從寬”處罰潮,但其仍偏抽象,將自由裁量權交由各級司法機關,難免帶來定罪量刑尺度上的巨大差異。

  審視此次浙江出臺的紀要,不乏亮點。最值得稱讚的,就是明確了氣槍定罪量刑的具體尺度。在“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釐米”的現行槍支認定標準之上,明確了“16焦耳/平方釐米”作為“從寬”的分水嶺,並在1.8焦耳/平方釐米到16焦耳/平方釐米之間,劃出“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釐米”“5.4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釐米”“10.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三級懲罰階梯,可以分別給予“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緩刑”等差異化寬宥。

  這顯然更有利于司法機關規范操作,放寬入罪門檻,真正體現兩高“批復”的精神。

  細化了標準、放寬了入罪門檻,這是好事。而16焦耳/平方釐米也與《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確立的“射擊幹燥松木板”槍支鑒定標準相銜接。接下來,紀要中5.4焦耳/平方釐米、10.8焦耳/平方釐米兩個標準“設定”有何依據,當地也不妨科學驗證、公之于眾。

  地方司法試水細化氣槍量刑標準,乃是輿論和民心所向。從長遠看,還需要加速國家立法,在科研論證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槍支認定和量刑具體標準,讓涉槍案件的處理更經得起檢驗。□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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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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