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關於狗的新聞頻頻登上熱搜:前有雲南某地發布養犬通知,要求“早7點到晚10點禁止遛狗”;後有網友痛斥自己驅趕吠犬護子,卻被不牽狗繩的男主人打至骨折。“最嚴規定”遭遇“最惡狗主”,對比之強烈,令人唏噓。
近些年,隨着越來越多萌寵走進城市家庭,因狗而生的糾紛頻頻見諸新聞。君不見,小區道路遍地是“雷”,附近居民苦不堪言;君不聞,半夜犬吠夜不能寐,左鄰右舍抗議不休……在某種程度上,狗患已經成為一個典型的社會問題,甚至成為很多矛盾的激發點。再嚴重些,比如遛狗不拴繩引發的惡犬襲人甚至傷人,無疑已經是危害公共安全了。從這個意義上説,“規範養犬”顯然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必須為之的課題。
平心而論,為了規範養犬很多城市都拿出了辦法,諸如“遛狗必須起早貪黑”的“最嚴規定”亦不在少數。可面對因狗而生的矛盾頻發的尷尬,“給狗拴繩咋就這麼難”的追問着實讓人困惑。其實,這説到底還是違法成本太低而維權成本太高。即便被犬所傷,管理機構也多半勸告了之,受害者很難獲得實質性賠償。在此悖論之下,養狗者自然有恃無恐,受害者反倒“步步驚心”。權責失衡的法律困境,投射到一些狗主人的心態中,便異化為“二分法”:一説寵物就是“兒子”,誰敢瞪眼拳打腳踢;一説責任立馬變臉,出事賴狗與我無關。倘若養狗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解決因狗而生的矛盾只能是一句空話。
再激烈的道德譴責,也難抵一次重罰的刻骨銘心。縱觀各地五花八門的“限狗令”,之所以屢屢淪為“空文”,很大程度就在於勸導有餘,懲戒不足,很難起到震懾作用。時間一長,大家便會發現所謂“最嚴規定”只是色厲內荏的“紙老虎”,從而熟視無睹,一切照舊。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可資借鑒。比如在美國,居民區內犬吠超過三聲,狗主人就要受到相關法律的懲罰,這就是頗為有名的“三吠”原則;在新加坡,出門遛狗不拴鏈子以及不隨時清理狗糞,會被罰款500新元;如果在加拿大發生惡犬傷人事件,狗主人可能背上一輩子都還不起的鉅額債務。可見,要想讓文明養犬成為自覺,關鍵還得讓法律長出牙齒。這樣,“人仗狗勢”的奇葩鬧劇才能少一點。
養犬是一種責任,一方面是對犬的責任,另一方面是對公眾的責任。督促養狗人士在享受“家有萌寵”權利之時,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這既涉及公共利益,也事關城市的文明形象。(范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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