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電信詐騙分子固然必要,但也應避免打擊過界傷及無辜者的權益。
據澎湃新聞報道,9月18日,安溪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暨赴境外詐騙流出地專項整治跨區“百日會戰誓師大會”,當地官方要求對電信詐騙鐵拳重打,並提出“一律拆除贓款建房、追繳涉案款項”、“一律不允許子女就讀公立學校”等“五個一律”。
提出“五個一律”,也是形勢所迫:電信詐騙分子為禍不淺,為民眾所深惡痛絕,而在“徐玉玉事件”平息近兩年之後,安溪又被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列為“赴境外詐騙窩點作案人員流出地重點整治地區”,治理“壓力山大”,進行鐵拳重打不無必要。
從具體措施看,對電信詐騙人員,一律拆除贓款建房、追繳涉案款項,一律停止城鄉居民醫保財政補助,一律列入失信人員名單,一律停止縣級所有政策性補貼及向上項目補助申請,頗具現實針對性,也是現有法規框架下的可行之舉。
對電信詐騙分子確實可以重拳打擊,但嚴打也不能突破法律限度,更不能因懲治犯罪分子而不正當地侵害他人權益。“五個一律”中的“一律不允許子女就讀公立學校”,就可能侵犯案外人的權益——雖然這五項舉措絕大多數都值得認可。
眾所周知,現代社會區別于古代社會的一個最基本標誌就是人格獨立,罪責自負,不株連無辜。犯罪分子固然令人痛恨,但他們的子女何辜?尤其是那些未成年子女,更是不可能控制或參與他們父母犯罪活動的,沒理由對他們進行懲罰、剝奪相關權益。
尤其是,《教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義務教育法》更是規定,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有依法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都有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公立學校帶有公益屬性,更不能剝奪受教育者的正當權利。所以,“一律不允許子女就讀公立學校”于法無據。
反觀最高法院發布的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措施,之所以不被認為違法,就是因為:這樣的措施既不限制國家提供和保障的受教育權,還因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非但不是“必須”,還不是“老賴”子女固有的權利。欠人家錢不還、自己子女卻上貴族學校,其實也是拿人家的錢供自己孩子高消費。
所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其實限制的並不是“老賴”子女的受教育權,而是限制“老賴”有錢不還、對抗執行和對財産的不當處分與使用權。
如果像最高法院那樣,安溪縣限制電信詐騙分子把不法所得用于為子女提供額外的優質教育,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無疑是正當的。而如果不是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而是“一律不允許子女就讀公立學校”,那顯然不妥。
希望當地有關部門在打擊違法犯罪與懲治各類失信活動的時候,也注意法律和正當性的界線,避免打擊過界傷及無辜者的權益。(吳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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