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一家環保組織就“廣西林業廳救護的30多只穿山甲死亡情況”提出資訊公開申請,廣西林業廳回復稱,相關資訊屬于咨詢性質,不屬于政府資訊,並要求申請者“不對外傳播相關資訊或將該回復資訊用于其他用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隨後認定廣西林業廳的回復缺乏法律依據,撤銷其涉穿山甲回復,要求其重新作出答復。
廣西林業廳先前回復被依法撤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政府資訊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手段,但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一些部門對此並不上心。有的對公民資訊公開申請敷衍了事,實在推脫不過去就只言片語打發,有的更是直接以“不屬于政府資訊”“不在資訊公開范圍”為由強硬拒絕,公眾對此也是無可奈何。“政府部門愛説不説、廣大群眾半信半疑”,這樣的“偽公開”是對資訊公開的巨大阻礙。
一些部門之所以出現拒絕回復的強硬,依仗的是它們對規定的主觀“解釋權”:到底哪些資訊屬于資訊公開范圍,哪些不在公開的范圍,很多時候是自己説了算。在不在公開范圍看的不是制度而是心情,這怎麼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確需保密的資訊外,絕大多數資訊都應該公開。而保密法條例也明確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説到底,不能把應該公開卻不願公開的資訊都往“保密資訊”“不在公開范圍”的筐子裏面裝。真那樣做,公民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而更高層級的管理機關有矯正的職責。
實際上,一句冷冰冰的“不在資訊公開范圍”不僅不是萬用回復,而且多半是招致批評的“低級回復”。資訊公開就是要向群眾“説實話、交實底”,把相關資訊主動向公眾交代清楚。這看起來是“自找麻煩”,實際上是“聚集合力”。及時公開政府資訊意義重大,一是消除公眾誤解,二是以監督預防腐敗發生,三是匯集民眾智慧,減少“關門決策”的失誤,凝聚社會治理的合力。
認清這些,就不難發現,資訊公開絕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問題,而是如何“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説得更通俗易懂”的問題;申請公開資訊的組織和個人,也絕不是“鑽牛角尖”“好出風頭”“多管閒事”,而是在以高度的公民責任感,喚醒懶政怠政,促進資訊公開制度不斷完善;國家有關部門撤銷下級部門的不當回復,絕不是要讓誰出醜,而是在捍衛資訊公開制度的嚴肅性。朝著這個方向,破除資訊公開考核不硬、利益難舍、懶政作祟等症結,社會治理將朝著更透明、更陽光的方向去。(作者:李思輝,係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評論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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