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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伴娘:“狂歡”不能逾越法律邊界
2017-06-11 08:39:26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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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用“猥褻伴娘”褻瀆了習俗二字。

  6月8日,一條“疑似婚鬧伴娘被襲胸猥褻”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視頻顯示,在車內,兩名男子分坐在伴娘身邊,對其脫衣襲胸,伴娘喊叫,甚至咬其中一人手臂,均未能阻止二人。6月10日,西安警方表示,涉嫌“猥褻”伴娘的兩男子被查獲,正依法妥善處理。

  “鬧新房”最後變成“鬧伴娘”,甚至變成猥褻伴娘的醜聞,這幾年來時有曝光。2013年泰安16歲伴娘被十幾名男子扒光衣服亂摸,就曾引發輿論嘩然。事後,當地警方也追究了“強制猥褻婦女者”的刑事責任。

  在一些地方,當伴娘就要“吃虧”、“被吃豆腐”,儼然成了一種潛規則,也淪為踐踏女性尊嚴的陋俗。有報道稱,河南一些地方發展出了所謂的“鬧伴娘産業鏈”,專門雇傭所謂“放得開”的女孩去當伴娘,再給予她們一定的報酬,這其實距離色情交易只有一步之遙了。

  為什麼流傳了千百年的鬧洞房,現在卻異化為了“猥褻伴娘”?從民俗角度來説,結婚儀式特別是鬧洞房,本身帶有強烈“狂歡”成分,一般通過刁難新人、安排有強烈性暗示的遊戲,揭示夫妻結婚之後的兩性關係。從心理學角度看,“鬧洞房”作為一種性壓力釋放的窗口,也是文明對于愛欲的規訓,所以社會對“鬧洞房”往往持容忍態度,民俗也有“新婚三天無大小”的説法。

  “鬧新房”中的很多醜態,因為有了“狂歡”外衣,一般不會讓新人及其家屬翻臉,更不要説引發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任何行為都不能跳出法律的約束。

  鬧洞房狂歡、戲謔乃至“葷段子”是一回事;但如果直接違背女性意志,玩弄女性敏感部位,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相應的猥褻婦女的處罰條款。

  作為鬧洞房的成年人,應該明白法律邊界在哪裏,不要把風俗當成違法借口,哪怕鬧洞房能熱鬧助興,也不允許行為人去胡作非為。某些作案者未必不知道對素不相識的伴娘上下其手、摸胸、扯衣,和“電車癡漢”一樣是性騷擾乃至強制猥褻婦女行為,但“不用擔責”的心態讓他們肆無忌憚。

  從輿情看,此事引發廣泛公憤,説明輿論對“猥褻伴娘”醜態的接受度在降低,有些人的法律意識和杜絕性騷擾意識也該得以提升。而對于這類事件,只要違反了法規,有關執法部門就不妨露頭即介入,該追責就追責,消除某些人名為“鬧洞房”實則“耍流氓”的僥倖。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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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潔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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