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關係到城市的“容顏”,設置不能“任性”。交通標誌、住宅建築、幼兒園、學校校園以及各類亭棚、道閘等都是戶外廣告設置的“禁區”。重點地區、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設置應當統一設計、體現特色。為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5月9日,記者從合肥市城管局獲悉,當前修訂了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發布“徵求意見稿”。
戶外廣告和招牌應與城市環境相協調
合肥市城管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該《徵求意見稿》提到,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其中,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劃定嚴格限制區、適度控制區和重點展示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住宅樓、各類道閘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和招牌是城市的一道風景線,設置時不能任性。記者從《徵求意見稿》看到,對於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劃有“禁區”,包括住宅樓、各類道閘以及人行天橋等區域。
具體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況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在幼兒園、學校校園、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利用建築物(裙樓)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的;利用住宅建築或者綜合建築住宅部分的;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公路立交橋的;利用各類亭棚、道閘的等。
禁止設置招牌的情況包括:利用建築物(裙樓)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的;佔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在沿街建築立面、櫥窗內外直接書寫、懸挂、安裝、粘貼的等。在設置內容上,限於名稱、標識、字號,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戶外廣告的設置形式也作出了“硬性要求”,禁止設置高立柱廣告、過街廣告;禁止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採用懸挂布幔或者張貼、噴繪、涂寫等方式設置廣告;禁止利用路燈桿等各類桿線設置廣告。
主要道路兩側招牌設置應統一設計
根據《徵求意見稿》,招牌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區(開發區)城管部門(機構)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在三層以上建築墻體設置建築物名稱的,向市城管部門申請取得設置技術要求。設置人應當按照設置技術要求進行設置。重點地區、主要道路兩側的招牌設置應當統一設計、體現特色。
“在戶外廣告設施招商期間,設置人應該設置公益廣告,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且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佔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該工作人員介紹,戶外廣告設置人應遵循《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等公益廣告管理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內容,履行公益廣告備案義務。
此外,根據《徵求意見稿》,電子顯示牌(屏)設置期限不得超過5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年。重要會展、重大活動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截止日期。圍擋設施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最高可罰3萬
針對“任性”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行為,城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並按照規定處以罰款。其中,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設置戶外廣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戶外廣告設置人或者招牌設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義務的,由城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該工作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或者發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城管部門舉報。(胡少殊 記者 蔣瑜香)
背景新聞
面向市民徵求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意見
“隨着城市的不斷發展,當前城市管理進入到精細化階段,對先前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相關工作人員説,經過修訂,形成了《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5月28日,市民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想提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電子郵件:1207855186@qq.com;電話(傳真):0551-63731060;郵遞信件:合肥市宿松路174號合肥市城管局市容處(郵政編碼:230041),並請於信封左下角註明“戶外廣告”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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