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1月13日電(記者於嘉、劉懿德)13日,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2·23”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所涉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以及相關職務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對事故單位涉案18名被告人、2名非法經營罪被告人以及2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9年2月23日8時20分許,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使用超員承載違規車輛運送工人時發生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法院審理查明,涉案企業人員在生産、作業及監督生産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案車輛的經營者,未取得回收報廢車輛的資質,非法經營報廢車輛,擾亂市場秩序;涉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落實安全生産監管責任不到位。上述犯罪行為導致井下車輛傷害重大安全生産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均應依法予以懲處。
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被告人接邾清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另外十七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免予刑事處罰不等的刑罰;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何福洲、張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對國家公職人員司全成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姚玉清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分別依法判處刑罰。部分被告人同時被處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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