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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推出4項納稅信用管理措施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産
2020-09-18 15:58:20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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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記者鬱瓊源)納稅信用是衡量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納稅信用級別已經成為企業重要的信用資産。記者1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産,促進稅法遵從。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A、B、M、C、D五級。據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新推出的4項措施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增迦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復核機制,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稅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據了解,稅務總局近年相繼制發了較為完備的納稅信用制度辦法,每年依據評價指標體係,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與管理。

  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較強。為回應納稅人訴求,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自願參評。

  同時,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提高納稅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

  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直接判級的D級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

  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並審核調整,並按時發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自我查詢服務。

【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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