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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中醫藥走出去須加強立法保護
2020-07-22 10:14:21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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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密集部署 地方中醫藥條例紛紛出臺 專家:中醫藥走出去須加強立法保護

  圖為河北省武邑縣中醫醫院醫生在給市民貼“三伏貼”。入伏以來,河北省武邑縣市民紛紛走進醫院利用中醫療法進行“冬病夏治”。“冬病夏治”是通過穴位貼敷、拔罐等多種中醫療法,對特定慢性病進行的治療。這種傳統有效且方便的“冬病夏治”方式,深受市民的熱捧。記者 李曉果 攝

  疫情發生以來,中醫藥在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中醫藥傳承與創新發展注入新的力量。記者注意到,近期,寧夏、山東、北京、貴州、上海、江蘇等地都在積極推動中醫藥條例的制定,並在中醫藥事業規劃、投入、科研、教育、人才隊伍建設以及行業監管等方面加強法規制度管理,依法保障、促進中醫藥事業和産業健康發展。

  專家表示,我國正在以地方立法為切入點,加快構建中醫藥法規體係,推動中醫藥治理體係現代化,從而形成有利于中醫藥健康發展的良好政策法律環境。

  多地部署推動中醫藥規范發展

  7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醫藥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徵求意見。7月14日,山東省相關部門就制定《山東省中醫藥條例》進行立法調研。

  此前,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在官方網站就《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從中醫藥傳承創新等方面提出了若幹舉措,並提出不得對中醫藥做虛假、誇大宣傳等負面清單,目的是為了規范和促進中醫藥發展,更好地服務和促進人民健康。

  隨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衛體辦公室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就《草案》聽取各區人大的意見建議。與會人員圍繞發揮中醫藥預防保健、特色康復和傳染病防治作用,完善中醫醫療服務收費及納入醫保機制,加強中藥材品質監管,健全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推進中醫藥師承教育,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中藥代煎等多個方面,就條例草案提出了具體意見建議。

  還有貴州、上海、江蘇、陜西、安徽等地,也紛紛加快了中醫藥條例的出臺步伐。其中,《陜西省中醫藥條例》《安徽省中醫藥條例》已經開始實施。

  以《安徽省中醫藥條例》為例,該條例明確,為加強中醫藥服務,每個市、縣人民政府至少舉辦一所獨立的公立中醫醫院。為規范“中醫養生保健”活動,條例強調,醫療機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應當依法報經審查批準;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應當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相符合,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此外,條例提出加快中藥新藥創制研究。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可以將其持有的中醫秘方、驗方以及中醫專門技術、中醫藥科研成果依法轉讓或者合作開發,並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權利。

  業內專家指出,上述條例中,有多項內容涉及對中醫藥人才作用發揮的支援與保障。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完善和出臺,標誌著中醫藥發展正在進入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多領域細則待進一步完善

  “在新時期,中醫藥立法正在以地方立法發展為切入點,推動全國層面立法監管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浙江工業大學文化與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東坡表示。

  石東坡在日前召開的“中醫藥立法的國際動向與制度設計”線上研討會上介紹,在2001年,北京市頒發了地方性法規《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以此為樣板,各地以中醫發展條例或發展中醫條例等,先後興起了對中醫藥予以地方立法的規范保障,促進立法探索。在此基礎上,國家層面中藥立法也加快進入到新階段。

  從國家層面來看,2003年國務院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頒行,自當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中醫藥法頒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4月2日,國務院決定廢止此前的中醫藥條例。

  與會專家指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要和實踐發展相適應,中醫藥領域也應如此。隨著近年來中醫藥發展的加快,以及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中醫藥特色優勢不斷發揮、凸顯,還有很多領域的法律監管亟待加強和細化。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于佳佳表示,以保健食品市場為例,近些年還在不斷出現由于食品、藥品使用不規范而出現的安全問題,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于佳佳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伴隨著大健康産業在我國的蓬勃發展,保健食品市場規模擴大,加強法律監管是推動産業發展的必要保障。

  于佳佳介紹,在我國,繼原衛生部1996年3月15日頒布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于2016年2月26日發布《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制度的主要任務是,確保食品的“安全性”,提供“功能性”資訊,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

  于佳佳進一步表示,目前我們在諸多領域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如在藥食區分標準方面,還待進一步精細化,建議國家頒布藥用和非藥用成分清單,依據醫學發展和國民飲食習慣變化更新清單內容;對藥食兩用成分,附條件歸為保健食品;對進口保健食品,以本土標準審查其功能性。另外,包裝內容要進一步法定化,應該明確企業在包裝上應表示和禁止表示內容,禁止誇大效用的宣傳或使用讓消費者對食品屬性産生誤解的措辭。

  規范發展助推中醫藥國際化

  值得注意的是,加強立法監管還是促進我國中醫藥國際化發展的重要保障。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龍華醫院副院長、研究員鄭培永提出,中醫藥健康服務要走出去,亟須加強立法保護。他舉例説,泰國、越南在中醫藥服務貿易領域佔有較高比例,這與其相對健全的法律制度有關。“中醫藥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健康有序的良性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援、規范和約束。”

  上海中醫藥大學中醫藥國際化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欣陽也認為,傳統醫學在全球范圍內進入法律監管體係是大勢所趨,表現為三個特徵:一是各類傳統醫學都逐漸被納入監管,如中醫、韓醫、東醫、草藥、阿育吠陀、尤納尼醫學和其他本土傳統醫學;二是不論欠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都在將傳統醫學納入法律框架,這也是傳統醫學的醫療價值得到認可的體現;三是對傳統醫學藥物的管理精細化,反映為“三升二降”,即納入處方藥的比重上升,對草藥專門管理比重上升,在藥店銷售比重上升,不受監管的比重下降,非處方藥的比重下降。

  宋欣陽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以標準化、規范化推動中醫藥發展,既是中醫藥參與全球衛生治理、在服務人類健康中發揮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中醫藥應對其他傳統醫學競爭的必然要求。

  “我們應意識到,我國在傳統醫藥的保護和推廣中尚存短板,海外傳統醫學的規管經驗亟須係統研究與參考借鑒。同時,對中醫藥海外發展中出現的部分國家法規過度約束管制等問題,要予以重視,讓中醫藥從業者主動參與中醫藥境外立法,謀取法律解釋權,作為推動境外立法的前置條件。”宋欣陽説。 (記者 王文博)

【糾錯】 責任編輯: 周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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