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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駐港國安公署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合情合理
2020-07-01 14:03:14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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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4)國新辦舉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新聞發布會

  7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這是張曉明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情況。 新華社記者 金良快 攝

  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1日指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范疇,香港特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駐港國安公署,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張曉明在回答記者有關駐港國安公署的問題時作上述表示。

  張曉明表示,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這是我們考慮所有具體問題時候的一個基本出發點。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這個機構的名稱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同于基本法第22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機構,這兩者不是一回事。

  張曉明説,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從美國的情況看,美國有聯邦和州兩套司法體係,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著的。這不是説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張曉明指出,國安法第55條規定很清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駐港國安公署的管轄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準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後續的一些環節,國安法都規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機關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

  張曉明説,國安法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應該也只能是執行各自的法律。按照國安法的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完整的“全流程”的管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互補、協作和支援,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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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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