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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原副書記肖劍平因受賄、私藏彈藥一審獲刑5年
2020-06-26 14:23:18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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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26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原副書記肖劍平犯受賄罪、私藏彈藥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歷任原哲裏木盟科爾沁左翼後旗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旗長,原哲裏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5萬余元。被告人肖劍平任原哲裏木盟科爾沁左翼後旗旗長期間,從他人處獲贈一盒手槍子彈並存放在辦公室,退休後藏匿于其住宅樓家中,于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發現、扣押。經檢驗,扣押的21發子彈係軍用彈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劍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75萬余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肖劍平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私藏軍用彈藥21發,構成私藏彈藥罪,應數罪並罰。鑒于被告人肖劍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願意接受處罰,主動退贓,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肖劍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拘役3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肖劍平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禁品軍用彈藥21發,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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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周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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