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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5月17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的《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這個條例規定,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應當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按照要求設置電子圍欄,隨車提供安全頭盔,加強車輛檢測、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並將車輛投放和租用等資訊按照規定接入互聯網電動自行車行業監管服務平臺。
此外,條例還規定,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後座使用兒童座椅。
條例明確指出,互聯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未按規定提供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搭載人未佩戴安全頭盔,或者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兒童座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截至2019年底,浙江省已登記或者備案的電動自行車達2880.47萬輛,未經登記或者備案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數量也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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