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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劉慧)證監會近日發布《關於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為有意願在境內上市的科技創新型紅籌企業提供制度路徑。
公告對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市值要求調整為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或市值200億元以上,且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公告顯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後,將徵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依法依規處理。此外,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境內上市,應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證監會,由證監會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證監會透露,企業申報後,需要經過證監會和交易所嚴格的審核程序。證監會和交易所將根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財務真實性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把握行業定位,堅持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壓實壓嚴中介機構責任,並充分考慮市場承受力,防範好各種風險。發現財務造假等行為,從嚴從重查處。
業內人士指出,相關規定對於有意願在境內上市的紅籌企業設置了較高要求,需要滿足各項創新屬性和行業範圍限制。同時,在科創板等境內各板塊上市,還必須符合相關板塊定位和發行上市條件,大量紅籌企業上市的情形不會出現,對二級市場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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