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 題:隔離期發生的勞動爭議咋處理?受疫情影響住房公積金能緩繳嗎?
新華社記者白陽
當復工復産遇上疫情防控,如何才能依法有效解決矛盾糾紛?日前,司法部圍繞疫情中的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繳納等突出問題發布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導案例,為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産提供法律方案。
【案例】
春節過後,貴州省正安縣某煤礦企業復工復産。2月18日,四川省民工陳某經人介紹到該煤礦企業務工,在按規定進行疫情隔離觀察期間,於2月23日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去世。陳某家屬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索賠130萬元。煤礦方對此持異議,雙方陷入僵局。
【釋法】
社會保險法明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需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傷害等條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貴州鈞衡律師事務所蔣偉律師從陳某居住的房間內找到了其平時吃的心臟病藥物,並調查到陳某在隔離觀察期間尚未進行體檢,也未繳納工傷保險,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經過律師耐心普法宣傳,雙方達成諒解,煤礦方承擔了陳某搶救醫藥費、火化費等費用,並向陳某親屬支付了一定撫恤金。
【案例】廣東省中山市某運動器材公司此前由於未為部分職工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該公司補繳住房公積金合計118萬餘元。該公司不服,就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公司資金鏈面臨巨大壓力,住房公積金繳納存在現實困難。
【釋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近期推出的支持政策,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要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疫情嚴重和較嚴重地區的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決定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繼續繳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繳存比例;停繳的,停繳期間繳存時間同樣要連續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緩繳住房公積金並不代表免繳,而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不能享受政策。
在本案中,廣東保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在認真研究中央和廣東省有關惠企助企政策及相關法律政策後,認為該公司符合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遂推動法院通過遠程調解方式促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企業達成調解。該公司同意一次性撤回80件不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行政訴訟案件,中山市法院依法出具准許公司撤訴的行政裁定書,准許該公司在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內再補繳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