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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疫情中的説謊者,聽聽法律怎麼説
2020-03-19 08:49:42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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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機前吃退燒藥,不如實告知個人健康情況;封城後仍往返武漢與周邊縣城非法拉客還刻意隱瞞;村幹部明知他人從外地返鄉不如實報告幫其“打掩護”——

  對待疫情中的説謊者,聽聽法律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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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最高檢已發布5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5例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案件。一旦瞞報或虛報個人情況,造成疫情傳播或引發傳播危險,難逃法律制裁。

  近期,多起入境人員故意隱瞞病情、接觸史、旅行史的案例被曝光。從美國乘機回北京的黎某未如實提供個人健康狀況及同行人員情況;從意大利回國的廖某君、廖某海姐弟登機前出現發熱症狀、服用退燒藥後登機,不如實填寫入境健康申明卡;鄭州郭某鵬隱瞞意大利旅居史。

  目前,以上諸每人平均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如實報告、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一旦瞞報或虛報個人情況,造成疫情傳播或引發傳播危險,難逃法律制裁。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7年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陽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黎某和廖某君姐弟等人涉嫌的均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為何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永陽表示,兩高兩部在2月10日發布的意見中,明確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兩種情形: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這裏有一個關鍵點在于‘已經確診’。”王永陽表示,黎某、廖某君姐弟雖相繼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但在登機前未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因此,不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王永陽還表示,如果行為人在已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仍通過吃退燒藥的方式登機,以及在被確診為疑似病人的情況下,通過吃退燒藥的方式登機並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至其他人的,則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則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村幹部明知他人瞞報還幫其“打掩護”

  確診新冠肺炎後仍隱瞞行程和活動軌跡,致使1個鎮3個社區被整體隔離;封城後仍非法拉客,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往返武漢與周邊縣城10余小時;村幹部明知他人從外地返鄉不如實報告還授意幫其“打掩護”,導致509名接觸者被隔離……

  記者注意到,目前,最高檢已發布5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5例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案件。

  梁某某與妻子劉某某係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人,長期在武漢市女兒處居住。1月15日左右,劉某某出現感冒、咳嗽症狀。1月17日,梁某某一家5口駕駛汽車從武漢住處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途中,幾人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出入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後,梁某某一家人未採取防護措施,分別多次出入商場等公共場所,並在飯店與多人聚餐。

  返回內丘縣某村後,劉某某症狀加劇,先後前往村診所、縣中醫院和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2月6日,劉某某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2月8日,劉某某因病情危重死亡。

  1月20日至23日,內丘縣全面摸排從武漢市返鄉人員的情況。梁某某故意隱瞞,特別是在1月31日劉某某到內丘縣中醫院及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期間,醫護人員反覆多次詢問梁某某是否去過武漢及與外來人員接觸史時,梁某某仍故意隱瞞、否認。

  其間,內丘縣某村村幹部任某軍和任某輝在明知梁某某從武漢返鄉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梁某某從疫區武漢返鄉的事實,甚至授意梁某某將其武漢牌照的車輛轉移隱藏。

  截至2月20日,509名直接或間接與劉某某接觸的人員全部被隔離觀察14天,同時致該縣部分醫院、超市及5個村莊、4個住宅小區全部封閉。

  2月20日,內丘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移送審查。

  沒有造成實質性病毒傳播也可治罪

  1月23日,在武漢宣布封城後的10余小時裏,尹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兩次駕駛九座小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被確診新冠肺炎,此後與尹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

  起初,嘉魚縣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案件移送嘉魚縣檢察院,該院經審查後認為,此案應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嘉魚縣檢察院檢察官説,雖然目前20名密切接觸人員暫未確診,病毒沒有發生實質性傳播,但根據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尹某的行為屬于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傳播嚴重危險,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月11日,嘉魚縣法院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1年。

  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嚴重。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的9大類違法犯罪,都是嚴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從嚴懲處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無論是傳播新冠肺炎病毒,還是以暴力威脅阻礙防控措施實施,都直接、嚴重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開展,直接對防控形勢、防控秩序造成嚴重威脅。”苗生明指出,相較于其他幾類犯罪對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具有突出的緊迫性。

  同時,苗生明也表示,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在依法從嚴的基礎上,適當提出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降低人民群眾的焦慮和恐慌,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立。(記者 盧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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