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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注冊制相關業務作出安排
2020-03-01 21:06:21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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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3月1日電(記者潘清)根據修訂後的證券法及國務院、證監會相關通知,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上海證券交易所當日就相關業務作出安排。

  根據上交所發布的通知,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上交所上市的,由上交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並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説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上交所債券項目申報係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上交所審核中重點關注並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上交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有關資訊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資訊披露內容。審核通過的,上交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並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發行人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資訊。發行人和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注冊後,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上交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上交所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交所表示,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目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建立了由證券交易所上市預審核、由證監會採用簡易核準程式的發行監管制度,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健全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資訊披露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過去5年間公司債券市場取得長足發展,市場穩健運作。截至2月末,上交所累計發行公司債券近10萬億元,年均發行量超過2萬億元。

  業界認為,公司債券市場落實國家戰略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顯著提升,市場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積極成效,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已具備較為成熟的實踐和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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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詹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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