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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春1月10日電(記者周立權)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原副廳長翟憲枝貪污、受賄、巨額財産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翟憲枝以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其貪污、受賄、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違法所得予以收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翟憲枝利用擔任吉林省通化市委常委、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通過企業套取財政資金、侵吞政府賬外資金後非法佔有,多次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582萬元。
2007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翟憲枝在先後擔任通化市副市長、市委常委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有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7萬余元。
截至2017年8月,被告人翟憲枝及其家庭全部財産共計折合人民幣4657萬余元,扣除家庭消費性支出和能夠説明來源的財産,翟憲枝對折合人民幣2074萬余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法院認為,應對被告人翟憲枝所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依法懲處,數罪並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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