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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借款、高利轉貸 安徽銅陵化工集團原黨委書記馬蘇安一審獲刑11年6個月
2020-01-02 18:25:36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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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合肥1月2日電(記者張紫赟)記者從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公開宣判原銅陵縣委書記、銅陵市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馬蘇安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高利轉貸罪一案,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物予以沒收,依法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馬蘇安在擔任銅陵縣委書記、銅陵市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後更名為銅陵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9萬余元。

  2012年7月,馬蘇安利用擔任銅陵市發展投資集團公司董事長的職權,干涉下屬公司借款業務,在該公司工作人員提出借款人無還款實力、借款存在風險時,馬蘇安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員施壓要求對外借款,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98萬余元。

  此外,馬蘇安與其下屬魯某商定,因民間借款利息高于銀行貸款利息,為賺取利息差,馬蘇安提供自有住房從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再將該筆貸款放貸給個人收取利息,由魯某具體辦理相關事宜。

  法院審理認為,馬蘇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權干涉下屬單位借款業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使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其歸案後坦白犯罪事實,退繳部分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綜上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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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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