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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高空拋物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2019-11-14 11:39:42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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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羅沙)記者14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最高法近日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根據這份意見,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提出,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高空墜物方面,意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提出,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搜尋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公正穩妥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范作用,依法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推動其進一步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更好發揮應有作用。

  新華微評:故意高空拋物,依法懲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時發生,讓樓下行人“步步驚心”,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治亂象當用重典,從法治層面對此類現象加強懲治和防范,無疑是標本兼治的良方。既嚴懲違法行為,又壓實管理責任,形成依法治理的合力,才能切實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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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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