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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擔了刑責還要賠償修復費
2019-10-27 08:08:11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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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撈擔了刑責還要賠償修復費

  日照嵐山:一海洋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

  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起訴的一起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嵐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處罰金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賠償受損漁業資源修復費6303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與其雇用的船員駕駛漁船至一禁漁區海域時,使用電魚設備從事桁桿電魚拖網捕撈,漁政部門在現場查獲漁獲物共計152.8千克。經嵐山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認定,王某非法捕撈魚貨的價值為2101元;經嵐山區海洋發展局認定,王某與其船員在禁漁區內違法捕魚,造成漁業資源損失6303元,嵐山區海洋發展局還出具了《關于對王某非法捕撈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修復方案》。

  為嚴厲打擊犯罪,保護生態環境,嵐山區檢察院在審查王某涉嫌非法捕撈刑事犯罪事實的同時,按照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2019年7月15日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式,公告期滿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未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侵害的海洋生態資源仍然處于無人保護狀態。

  2019年8月23日,經日照市檢察院批準,嵐山區檢察院向嵐山區法院起訴其非法捕撈刑事犯罪的同時,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院認為,王某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該院認為,王某非法捕撈行為造成了漁業資源損失,破壞了禁漁區內的海洋生態係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訴訟要求王某通過增殖放流方式,修復受損害的漁業資源,如不能恢復原狀,應當對受損的漁業資源修復費用6303元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當庭表示認罪並同意賠償修復費用。(記者盧金增 通訊員劉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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