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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0月23日電(記者王靖)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日前發布《錫林郭勒盟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2·23”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並對63名有關責任人給出處理意見。
2019年2月23日8時20分許,西烏珠穆沁旗銀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井下車輛傷害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傷。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西烏珠穆沁旗分公司違規使用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産品安全標識、採用幹式制動器的報廢車輛向井下運送作業人員。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具備大型客運車輛駕駛資質,駕駛事故車輛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駛過程中,制動係統發生機械故障,制動時促動管路漏氣,導致車輛制動性能顯著下降。駕駛人遇制動不良突發狀況處置不當,誤操作將擋位挂入三擋,車輛失控引發事故。事故車輛私自改裝車廂內座椅、未設置扶手及安全帶,超員運輸,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後果。
同時,事故調查組提出了對63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其中,事故車輛駕駛人張贏等3人,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西烏珠穆沁旗分公司實際控制人接邾清等22人,司法機關擬追究其刑事責任;錫林郭勒盟盟委副書記、盟長霍照良等9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其余有關責任人也分別給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組還建議,給予溫州建設集團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西烏珠穆沁旗分公司等6家事故責任單位行政處罰。
此外,針對該事故,事故調查組從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承包單位施工安全管理、大力淘汰落後設備和推廣先進裝備及工藝等7個方面,給出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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